上海一起涉嫌“职务侵占”刑案3份法律文书存在多处错误?

麻辣关察 2024-05-31 19:57:08

来源: 北方网

作者: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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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过去的13年,河北姑娘朱玲在上海,从普通白领一路打拼,开了属于自己的文化创意公司。2023年5月,朱玲发现自己公司时任经理的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立案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委托审计公司对公司和张某某往来账目进行审计鉴定。

天津北方网讯:过去的13年,河北姑娘朱玲在上海,从普通白领一路打拼,开了属于自己的文化创意公司。2023年5月,朱玲发现自己公司时任经理的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立案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委托审计公司对公司和张某某往来账目进行审计鉴定。

今年3月27日,虹口分局认定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朱玲说,她对审计结果存疑,申请过重新、补充鉴定,均未得到允许,而且虹口分局在办案期间,曾经向她出具的“鉴定意见告知书”“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不准予补充鉴定决定书”等3份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存在多处错误。

公司钱款对不上账

疑有“职务侵占”报案

朱玲今年36岁,2011年,受到上海一家创意公司的邀请来到上海工作。年复一年的工作中,朱玲积累了足够的经验,2017年,她注册了一家文化创意公司,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的文化创意工作。2018年,她开始正式经营起自己的公司。

朱玲喜欢户外运动,刚到上海时人生地不熟,她常常参加户外活动,一来二去认识了同为户外爱好者的上海本地人张某某。

那时,在朱玲眼中,张某某人仗义,“认识好几年,我很信任他,2019年我公司有几次业务,他也都有帮忙。我觉得他外联能力挺强的,2019年5月我就提议请他来公司,当总经理。”张某某成了公司总经理后,朱玲陆续把公司公章、发票章、U盾、法人一卡通和自己名下2张信用卡,都交给了张某某,“我那会就专心出去谈合作,他成了公司的大管家。他总是表现得自己家经济条件不错,我想人家不会看上我公司这仨瓜俩枣的,所以也没有戒备。”

之后的两年,朱玲的公司发展得顺风顺水,员工最多时有20来人,年营业额达到了200万元左右。到了2022年秋天,因疫情冲击,朱玲的公司业务量变少,员工也缩减到只剩三四个人。

“那时候每次接单,我都会大体估算下,看够不够员工工资等费用。按我算应该是够的,但连续几个月的费用,跟我估算的都要差两三万块钱。”2023年4月,朱玲把张某某曾发给自己的账单都找了出来,核对后,她发现多个账单中的明细款项相加后,都比总金额少,“有的少一千、几千,还有的少一万、两万,还有的因为时间太长,看不到明细了,能算出来的,大概差了17万元。”

朱玲说,因为钱和张某某闹掰后,她陆续拿回了公司物品及企业账号,详细核对后发现竟然有200万元左右的账目存在问题。

2023年5月27日,朱玲以公司法人身份,向上海市虹口分局报案。当年7月底,朱玲收到了虹口分局的立案告知书,让朱玲纳闷的是,自己明明是5月27日报案,但告知书上却写的是5月30日,“我以为是办案人员疏忽了,也没深入追究。”

可之后警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连串情况,让朱玲既生气又无奈。

半个月3份公安文书

报案人发现9处错误

“2023年11月,办案人员给我打电话说,请审计单位,对账户账目进行审计。”朱玲说,去年12月底,她与审计人员、办案警察一起核对账目时发现,审计后的账目存在问题,于是她向审计单位投诉了审计人员。

今年1月17日,她接到了审计人员发来的短信,称“退出审计”“请公安局改聘其他事务所另行审计”。此后,朱玲多次询问虹口分局公安人员,新的审计单位是哪家、审计进展等情况,均未得到确切回应。

3月13日下午,朱玲收到虹口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告知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告知书”上写着,经司法审计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现张某某相关账户实际净收入金额为-554851.48元。

“这个数我觉得不对,所以问审计单位是哪家,办案人员不告诉我。”朱玲说,“后来有朋友说,告知书上会有鉴定文书编号,可以查到鉴定单位,但我的告知书上,不仅没有鉴定文书编号,连告知书本身的文书号都没有。”

随后,朱玲登录公安部网站,找到了201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的通知。她发现,自己拿到的告知书和公安机关统一的刑事法律文书相比,存在6处错误。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有关鉴定意见的文书是“鉴定意见通知书”,而非“告知书”;“通知书”下方应该有“×公()鉴通字[]号”的文书号,她收到的“告知书”上没有;“通知书”上的具体内容表述,与“告知书”上完全不同;“通知书”有“存在异议”可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的提醒,“告知书”上没有;“告知书”上有告知情况备注,统一的“通知书”上却没有;“告知书”左下角标注为“此联交被告知人”,“通知书”则是“此联交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3月15日,朱玲提出重新鉴定申请,3月19日,她拿到了虹口分局出具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当日朱玲又提出补充鉴定申请。3月22日,虹口分局又向她出具了《不准予补充鉴定决定书》。

朱玲指着两份“决定书”告诉记者,这两份决定书上存在3处错误。

《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书》没有正式的文书号;第二,两份“决定书”上鉴定单位的“鉴定文书编号”编号不同,一个是“【2024】第SF-130号”,一个是“【2024】第SF-0130号”;第三,去签字领取《不准予补充鉴定决定书》时,她发现,自己拿到的版本与留在公安机关“副本”内容不同,她的版本出具鉴定意见的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而副本上,出具鉴定意见的是“上海同大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3月底,朱玲接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办案人员一直没告诉我鉴定单位是哪家,我对这个审计结果是不认可的,为什么不准重新鉴定、不准补充鉴定,理由是什么?没人给我合理答复。”

虹口分局:暂未回应

一年来,朱玲多次找到虹口分局,向多个部门的多位民警,对她所收到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真假,提出质疑,但却始终没有人能够给出合理答复。

上述3份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造假?为何3份文书与公安部发布的文书样式会有诸多不同?朱玲提出重新和补充鉴定,为何被拒绝?5月21日,津云记者联系了上海市虹口分局,工作人员称对此事并不知情,如要采访,必须联系上海市公安局。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上海市公安局,记者按照要求提供了采访函及记者证,工作人员称会有人员对此进行回复。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上海市公安局的回应。

(应受访者要求,朱玲为化名)

津云新闻记者 鲍燕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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