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幼萱谈社会 2023-04-02 23:14:05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一套普通的房屋

却出现了三份遗嘱

而且每个继承人都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三人各自主张自己的遗嘱具有真实性

到底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一、案件事实:三份遗嘱

北京市民王大爷与王大妈夫妇育有三个儿子,长子大明(已去世)、次子二明、三子小明。王大爷与王大妈夫妇婚内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女方王大妈名下。

两位老人去世后,二明及妻子住在案涉房产,大明的女儿王晓雅以继承权纠纷,将二明诉至法院。

原告王晓雅起诉称,王大爷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将其居住的唯一房产自愿给他的大孙女王晓雅,无人强迫……该份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并捺印,且有遗嘱光盘为证。

二明表示自己有王大爷自书遗嘱。这份遗嘱中清楚标明二明才是这套房屋的继承人。法官发现该遗嘱部分内容为打印文字,部分内容为手写笔迹,这份遗嘱中提到,现经慎重考虑,并在头脑完全清楚的情况下立此遗嘱。该遗嘱立遗嘱人处有王大爷签名及捺印。

小明对王晓雅和二明提交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小明妻子江玉燕表示曾与王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由其负责王大爷的吃穿住行、医疗等扶养义务,王大爷去世后将全部个人财产赠与给江玉燕。而这份协议签署时间也晚于二明提交的那份遗嘱。

这份协议中提到,王大爷愿意将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江玉燕,包括北京某小区房屋(案涉房屋)属于王大爷的个人全部份额,王大爷所有的存款及退休工资等。江玉燕负责王大爷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合同落款处分别由王大爷、江玉燕签名及捺印。

二、法官认为

1. 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王晓雅所提交上述代书遗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及内容要件,应认定合法有效。

2. 关于二明提交遗嘱的效力问题。二明表示该遗嘱性质系自书遗嘱。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成立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等法定成立要件。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二明所提交上述遗嘱,从形式上看,部分内容为打印,部分内容为手填,因此不符合上述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打印遗嘱角度看,该遗嘱中亦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因此亦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

此外,通过王晓雅所提交的代书遗嘱时的现场光盘可知,王大爷在立遗嘱时已存在书写困难的情况,且其本人对立遗嘱行为极其慎重,在有现场录音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出示其病历以证实自身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并要求代书人员反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确认后才签字认可。根据二明提供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可推算出,老人当时已年逾九十,二明主张王大爷在无现场录像情况下,以自书遗嘱形式处分自身财产,明显与常理不符。

综上,二明所提交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及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亦无相应证据证实为王大爷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二明所提交遗嘱无效。

3. 关于江玉燕所提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附义务的遗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遗嘱要求的形式要件。江玉燕所提交遗赠扶养协议系打印件,仅有王大爷捺印及在落款处的签名,既没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亦无相关录像予以佐证是王大爷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况且,王大爷在立下遗嘱将涉案房产处分给二明后,仅时隔一个月又与江玉燕签订遗嘱扶养协议亦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该遗赠扶养协议是王大爷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赠扶养协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法院不予确认。

三、法院判决

1.【法定继承】承办法官认为该房产是王大爷与王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王大妈去世后,先分出一半给王大爷,属于王大妈所有的一半房产份额系其遗产。因王大妈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王大妈享有的上述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王大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即王大妈之夫王大爷、之子大明、二明、小明自王大妈处各继承上述房屋1/8的份额。此时王大爷个人所有涉案房产份额及继承自王大妈遗产的房产份额共占涉案房产的5/8。

2.【转继承】因为大明比王大妈去早,大明的j继承的1/8份额由其女儿王晓雅继承。

3.【遗嘱继承】

王大爷所立代书遗嘱中表示其享有的上述涉案房产份额由王晓雅继承所有。因此王晓雅共享有涉案房产3/4份额(包含其父亲1/8的份额)。王晓雅已申请评估,原、被告对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均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因此法院以评估机构确定的房产价值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

因王晓雅享有涉案房产大部分份额,上述房产应判归王晓雅所有。王晓雅在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同时,应按照房产价值和二明、小明所享有的遗产份额,给予两人遗产补偿款。至此,这场遗产纠纷案就此结案。

四、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官说法

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好身后事,未雨绸缪,防止亲人之间因财产分配发生纷争,影响家庭和睦。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像本案中的情况,老人立下多份遗嘱,从而引发争产之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但需注意的是,按照这一顺位认定的前提是每份遗嘱都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只有王晓雅所提交的王大爷代书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法院认定有效,其他两份遗嘱均被认定无效。可见,不规范的遗嘱仍会带来身后的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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