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能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82000!

从霜谈地 2025-01-01 00:56:33
发现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未按《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永久支护设计及附图4(21603轨顺断面支护示意图)规定进行支护,巷道非采帮支护滞后工作面迎头距离大于20m;21603轨顺联络巷与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交叉口往里约18m材料堆放处10m范围内非采帮下部缺少1排锚杆、锚网支护;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主斜井安设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在巷道里程1100米处急停拉线与急停开关断开、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急停拉线绕圈悬挂在皮带H架及横梁上,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2)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按要求装设跑偏传感器,现场安装设的跑偏传感器摆杆向外倾斜,超过托辊外边缘20mm;(3)2024年11月13日夜班检查时,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未在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设置在距迎头第3节风筒上:(4)查阅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T1视频发现,2024年11月12日2点51至54分,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迎头有一名职工站梯子上挂网,且未佩戴保险带; 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1603轨顺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第45号H架处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2)2024年11月13日夜班检查时,21806综采工作面第113#-115#支架接顶不严、不实,初撑力仅为18Mpa;第103#支架液压管漏液,护帮板未打开;(3)2024年11月4日,青龙煤矿安全监控日报表矿长未审阅签字。 以上隐患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9.2.1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款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款/项,分别处罚: 1.给予警告,处2.2万元罚款; 2.处3万元罚款; 3.处3万元罚款。 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82,000.00) 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9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谷里镇,法定代表人为李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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