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 6 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六年级的 11 岁男生泼开水,导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严重烫伤,被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此事引发了广泛关注。
当地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事件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然而,无论是否故意,这样的行为都给女童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11 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存在。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在这起事件中,无论肇事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至关重要。学校和家庭都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让孩子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同时,当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勇于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和关怀。
希望通过这起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共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