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
“中办、国办”在2018年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的目标很明确,也顺应了我国“一带一路”在发展过程中深耕细作的大背景和大环境。关于商事争端解决的文件颁布之后,我国无论是在涉外审判领域,还是在商事仲裁领域,以及在后来的商事调解领域,都取得了非常重要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5年开始,就在关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文件,第一次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个关于条约解释最权威的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最高司法文件当中,在国际上产生了非常良好的影响,这是我国尊重国际法、严格按照国际法规则来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体现。
从事WTO法律研究和实践的人都知道,很多上诉机构的案子中,上诉机构的成员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解释国际公约,我们也将其纳入我们的司法理念当中,在涉外审判当中,学习国际最先进的理念,逐条推理来解释国际公约。
我们在《纽约公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方面有很多案例被国际机构采纳。我们年轻的时候学国际法,都是英美案例。现在我们也有了大量的案例,包括刚刚讲到的海事案例,我们也有了大量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例,包括对《纽约公约》作出的庄严承诺。
2019年,又发布了第二个关于“一带一路”的司法文件,在第一个文件的基础上,深化了涉外审判领域的改革和创新成果,建立仲裁友好型司法的氛围。很有幸,我也是见证者和参与者,三年左右的时间,密集推出三个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过,我觉得这是一种担当。
中国商事仲裁界有人讲,其实有很多人讲,不光我们自己人讲,他们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四个司法解释,使中国的仲裁真正获得了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自此以后,中国的仲裁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中国的仲裁才被世界高度关注。这几个司法解释发布之后,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速度和取得的成就令人震惊。
去年底,民四庭又发布了第36批指导性案例,向纵深发展,这种支持,以及这种营造友好氛围的发展,我概括为积极支持仲裁的鲜明司法立场,依法监督的司法担当,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风范。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商事审判领域真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包括我们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去年美国国会专门就中国的商事法庭,邀请了三家美国智库,出了一个专门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报告。尽管里面有一些偏颇和误解,但美国是司法大国,他们根本不太关心别的国家的司法,但他们专门就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出了一份报告。
去年,社科院去到欧洲进行学术交流,到每一个地方,除了介绍各自国内的法律制度之外,另一个话题就是仲裁。我一直讲:仲裁是全世界法律人的共同语言,大家非常感兴趣。因为有一个《纽约公约》,大家有共同语言,不像有的方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特别是在一些公法领域,但仲裁是我们共同的。
另外一点就是关注国际商事法庭,包括进展、审案情况、法官情况,甚至关心我们能不能选任外籍法官。这些都是党的二十大以来,甚至是2015年以后,习总书记以及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并发布文件之后,我国在这些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不是喊口号,是真真正正有实质性的进展。
另一个进展,2018年《新加坡调解公约》诞生,商事调解正式走向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舞台中央。以前不是说没有这样的条约,但没有像诉讼、仲裁这样被国际法、国际公约承认,特别是在执行方面。
《公约》诞生之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终于形成了,我们社科院受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了这个评估报告,签约之前向有关部门递交,用自己的学术贡献,推动了中国首批签约。当然,我们现在还在推动如何落地,因为还有一个批约,最后还有制定《商事调解法》的问题。
最后,用两句话总结。
首先,作为一个国际法的学者,亲自见证,甚至有幸参与了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多元机制的形成、进步的过程,深感骄傲。
第二,我们的很多工作还需要继续向纵深推进,为提升中国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来源:海丝中央法务区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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