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去世了,二宝还没出生,他的遗产二宝有权继承吗
张三在一起安全事故中不幸去世,留下个人遗产500万元。张三去世时,其父母健在,女儿张甲10岁,妻子李某正在怀孕。在处理遗产时,各方对是否应该给尚未出生的胎儿分配遗产产生争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应当给胎儿分配遗产呢?
关于胎儿继承遗产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条明确承认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即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未出生的胎儿视为继承人之一,为其保留应当继承的份额。该保留份额其他继承人在胎儿出生前均无权分配,其最终归属,将视胎儿出生后的不同情况而确定。
具体到本案,张三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其父母,妻子李某和女儿张甲,共4人,另外还有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以下称张乙)。此时张乙视为继承人之一,故张三的继承人共有5人。张三遗留个人遗产5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各继承人均分遗产,即每人100万元。其中,给张乙预留的100万元暂时搁置不分,张三的父母,妻子和女儿都无权要求分割这100万元。这100万元须等张乙出生后,视不同情况再确定其最终归属。
第一种情况,张乙出生后正常存活,则该100万元预留份额成为张乙依法继承的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其成年之前,由其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代为保管,其他人无权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第二种情况,张乙出生后只存活一段短暂的时间,后不幸夭折。此种情况下,虽然张乙存活时间较短,但在其短暂的存活时间里,其已经依法继承预留的100万元的遗产,取得该份财产的所有权。在其不幸夭折后,该财产依法属于其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张乙作为出生不久的婴儿,不可能有配偶和子女,在其出生前父亲已经去世,所以此时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母亲一人,故张乙的100万元遗产依法由其母亲一人继承。
第三种情况,张乙被娩出时即为死体,即在脱离母体的那一刻即无生命特征。这种情况下,由于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依法视为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能将其视为继承人,当初预留的遗产份额不能再由其继承。故为张乙遗留的100万元遗产份额,此时由被继承人张三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李某和女儿张甲4人继承,原则上各人均分,但在实际分割时,可以考虑死人的具体情况,如父母年迈无人赡养,张甲尚未成年仍需抚养等具体因素,适当为其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