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小花梅被拐受虐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六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牵动人心的“小花梅被拐受虐案”终于落下帷幕。
因为各地区经济存在差异,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上还有部分如同小花梅这样的受害者。
得益于现代社会完善的法律制度,罪犯往往能受到应有的惩罚。那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又该当何罪呢?
古代常见的三种贩卖人口的情形
人口贩卖古来有之,在以孝治国的中国封建社会涌现了如朱文济自卖葬母、董永卖身葬父等千古佳话。
但不可否认,人口贩卖所带来的妻离子散悲剧,是孝道所无法掩盖的。
据相关历史文献与民间流传的野史小说来看,中国古代人口贩卖的情形和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主人贩卖
封建时期由于社会制度不够完善,人也被分为三六九等,达官贵人极少与普通平民通婚,普通平民也不会把女儿嫁给奴役贱籍。
在许多文学小说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为富不仁的地主豪绅购买或出售奴婢。
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中,对奴仆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就是将他们发卖,金钏儿因此跳井自尽。
“三言”“两拍”中,也有许多主人售卖奴仆的描写片段。
对主人而言,奴仆就像是一件件可以出售随意丢弃的货物。因为买卖时互相签订过文书,除非闹得过分,出了人命,官府通常不会过问。
第二,亲人互相贩卖
封建社会环境动荡,在盛世百姓尚能安居乐业,到了朝代末年,即乱世时期民不聊生,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吃不饱穿不暖,甚至要靠吃树皮甚至吃人才能为生,所以在乱世时期,人口互相买卖的现象尤为兴盛。
民间野史还相传“易子相食”的这种说法。
人在无奈之下为作为一种商品买卖,他们或卖自身,或妻女,甚至出售父母长辈。
比如董永卖身葬父,就等同于把自己当成货物出售给他人,来换取钱财安葬父亲,放到今天这也是一种非法的人口贩卖现象。
除了卖自己,更多的是父母长辈贩卖家中子女。因为古代家家户户子女多多,若生活贫困,连年战乱,为活命,父母只好出售子女。
受到“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在儿子和女儿之间,选择卖女儿的居多。
在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里,潘金莲被妈妈卖给了王招宣府。十五岁时,妈妈以30两银子将潘金莲转卖给了年过六旬的张大户。
正是因为潘妈妈为生计所迫,所以才会两次出售自己的亲生女儿,导致了潘金莲的人生悲剧。
《水浒传》虽是一本小说,但这一细节也能折射出封建社会贩卖亲人的现象已经极具普遍性。除了贩卖子女,还有就是丈夫贩卖妻子或妾;小叔子卖嫂子。
第三,较为恶劣的“人贩拐卖”
自古至今,诱骗拐卖人口的现象屡禁不绝。按照历代的法律用语,诱骗拐卖人口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略卖”。
《唐律疏议》对此解释为:“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
“略卖”即采取威逼利诱等欺骗手段,将人骗出去售卖。
另一种是“和卖”,“和卖”又称“和诱”。相对于“略卖”,人贩子不采用暴力、威逼等手段,而是用各种名目骗得妇女、儿童同意,后辗转各地贩卖。
不论“略卖”还是“和卖”,均是具有引诱欺骗性质,“略卖”与“和卖”在当时社会上的危害性极大!
各朝各代,对于拐卖、贩卖人口的处罚
秦汉时期的律法,已经出现针对“略卖人口”的处罚措施。由于人贩“逆天心,悖人伦”,违反人道,汉朝《盗律》规定对人贩处以磔刑。(磔刑:分裂犯人身体)
对于明知拐卖,仍然参与买卖的人也视为同罪。
“略卖人若(知)人略卖 人而与贾,与同罪。已略未卖……皆磔。”出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
明知对方是人贩,还与之买卖,买家与卖家同罪(车裂)。私下交易被略卖者,卖家脸上刺字、苦力劳动,买卖同罪。
按说秦汉时期对于贩卖人口这一现象有着严厉的处罚,应当能阻止当时社会人口贩卖的情形。
其实不然,即便在如此高压严厉的刑罚下,人口被拐贩卖现象仍屡禁不止。
如西汉开国功臣栾布、汉文帝小舅子窦广国,这二人年少时都曾有过一段被拐卖的经历。
贩卖人口的高回报,使得那些人贩子顶风作案。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社会动荡不安,各个国家经常爆发战争,无数平民流离失所,拐卖人口事件不计其数。
尽管各政权出台过禁止拐卖人口的律法,但依然法不责众。
很多时候因为前线战事吃紧,上层统治者带头抓壮丁。抓壮丁这一举动与贩卖人口性质相同,甚至抓了壮丁被投入战场后还会丧命。
连年战乱,让这些禁止拐卖人口的法律犹如一道空文。
到了唐代,李渊与李世民结束天下乱世,建立大一统王朝,百姓得以安居乐业。
因制度与环境趋于稳定,朝廷重点打击贩卖人口这一恶劣行径,维持统治的稳固。
如《唐律疏议》卷第二十《贼盗》篇中,就有“略人略卖人”条款。
其中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勒脖子死刑);为部曲者,流三千里(流放3000里和判死刑几乎没有区别);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和卖的罪减一等。
贞观时期,朝廷还会筹措一大笔经费,用于解救被拐卖人口,让他们与家人团聚。
在打击贩卖人口与解救被拐人员一事上,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少有建树的一个朝代。
后世的宋明清三朝,由于官方怂勇、法律的松弛,令人口拐卖现象日益猖獗。
尤其是宋代,各大城市甚至出现形成一定规模的人口市场。北宋时期以汴京,南宋时期以临安为最大。
史载北宋:“如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牙嫂就是牙婆,是古代专门从事贩卖人口的妇女)
有人卖,又有人买,可见在当时的人口买卖市场相当繁荣。
当然宋代也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宋初刑律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
明清两朝与宋代人口贩卖猖獗的现象差不多。
《大明律·刑律一·贼盗》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大明律》把《唐律疏议》针对略卖者的绞刑换成杖刑和流放,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拐卖的恶行。
到了清朝,尤其晚清,买卖人口更是常见。尤其因为贫穷,很多父母都通过拐卖,或当街卖子女换取生存。
在明清小说中对于人口拐卖的描写,鲜有人贩受到惩治的,这也折射出了当时人口买卖的“正常化”。
从古至今,人口贩卖市场的需求导致了人口买卖活动的频繁,继而出现了专门从事人口买卖中介活动的“牙婆”“人贩”。
但每个时期对于人口拐卖、贩卖的惩治力度不一样,汉朝最严厉,要么车裂,要么脸上刺字。唐朝最有建树,也最完善。除了打击人口拐卖贩卖,还会筹措一大笔经费,用于解救被卖人口。宋明清惩治力度最轻,所以拐卖现象最为猖獗。
但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人口拐卖贩卖这一卑劣行径,不仅有违法理,更有违天理和人道。
愿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加完善,严惩人口贩卖、拐卖。更希望世间再无小花梅、孙海洋这样的悲剧。
参考文献:
[1]毛姝菁.论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04):34-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