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转载一审判决书被法院投诉侵权,结果第二天被平台驳回了

烟语法明 2024-12-20 16:59:50

有网友私聊烟语君称,他的自媒体被一法院投诉侵权了,理由是他转载了一篇该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的理由是,该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自媒体不得转载,否则就是侵权。

网友觉得很不理解和冤枉,在他看来,但凡是法院的法律文书,都应该是公开做出的,无论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怎么能不允许他人公开或是转载呢?况且,网友的判决书来自案件一方当事人提供,转载时其还专门隐藏了必要的当事人信息,怎么可能存在侵权情形呢?

烟语君还专门去看了一下这个文章,文中引用了好几个法院的裁判文书,主要想说明单纯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能推翻的必然直接推定就是公司的意志?

文章通过列举了若干法院裁判文书的方式,专门写到了一案件当事人遭遇此种情形后的诉讼艰难——历经两年多,在几个法院来来回回打了五个官司,终于赢了一个一审结果。

这本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和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件,案件当事人想到通过自媒体进行转发,无疑具有很大的法治意义。可能是文章中提到了法院、法官的名字,提到了“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字样,尽管点击量不过几十人次,却在短时间内就引来了法院的注意乃至投诉。

烟语君还没来得及应要求写出“感悟”,没想到第二天网友就发来了自己的微博博文,内容是法院对于投诉被平台驳回的截图。(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尽管以上信息原文都是实名的,这里就不点名了。)

按照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即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案件的宣判都是要公开进行的。法律的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发挥司法案件结果的社会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挥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尤其是互联网及自媒体兴盛了之后,在法律圈出现了一种声音,那就是未经二审终审审理的法院裁判文书,不能进行网络公开,理由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公开。

这样的观点,有法院人士说过,有律师也说过,究竟对不对呢?只要细考一下就会发现,法律规定的公开宣判,并不区分一审二审,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也是应该公开的。

从法律层面讲:所谓的一审判决书未经二审维持不得公开的规定,是来自“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上网的法院内部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不同裁判文书引起观点混乱的现实考量,但其只是法院针对裁判文书网的内部规定,并不能代表就是关于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

对于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人士而言,执行的应该是法律规定,而不应该是法院的内部规定。些法律人拿着法院的内部规定,来要求案件当事人或自媒体,还言之凿凿的,说不过去啊!

从现实层面讲:众所周知,历时几年的打了一个官司,无论是一审法律文书,还是二审法律文书,都是要以送达给案件当事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既然是送达给了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公布与否,那就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了。只要是不具有泄露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违法情形,法院怎么能干涉和控制呢?

现实生活中,有人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或是直接用于涉案其他事务的办理,或是直接贴在了公开场所;网络媒体上,案件一经一审宣判,或是媒体立马公开报道,或是案件当事人直接就发到了网上.....以上这些公开一审判决结果的方式,相信大家都曾经见过,也没见谁出来判定属于违法的。

之所以发生有法院通过投诉的方式,禁止案件当事人或自媒体发布一审判决书,说白了就是不想让自己的办案经过、裁判说理乃至判决结果让更多人知道,担心自己的审理过程引发社会关注、社会热议。

按照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应该是一场“法治公开课”的工作要求,理论上,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应该积极赞同和支持自己的裁判文书被广为传播才是。传播正确的法律认识、普及正确的司法结果、宣传现实的诉讼过程,才能起到法律、司法的社会指导作用,达到减少社会纠纷进而减少诉讼案件的效果。

为此,司法公开,无不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种重要内容,无不列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次重大规划设计、制度要求。曾经,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审判信息系统、执行公开系统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无不被人称赞为符合司法规律的中国司法建设的重大进步。

2024年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执法司法改革内容中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司法公开的要求乃至其制度落实,变得越来越式微,裁判文书网如果不是引发了全国性的大讨论差点陨落,庭审直播网早就形同虚设......如今仅剩的裁判文书网,不仅公布的文书被一律进行了隐名化处理,而且数量严重不足,现在连一审判决书的公开,也有法院不准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最后保障,其提供的诉讼过程、裁判结果,无疑是建设诚信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不可或缺。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离不开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是法治规划的重大决策,更是具有必要的社会意义。发生法院通过投诉的方式禁止案件当事人和自媒体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及一审法律文书的事情,真的是不应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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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