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土地性质认定起争议法拍房两年迟迟无法过户

小布爱画画 2025-04-01 13:48:25

2023年2月,周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得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55号(原门牌号码33号)房屋的所有权。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后,周先生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原以为能顺利办好手续,却不料,因房屋土地性质的认定产生了分歧,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办下不说,还闹上了法庭。

据周先生讲述,杭州规划和自然管理局上城分局工作人员让其签署租赁合同,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合同载明,遇拆迁时按残值赔偿,不得抵押。

对此,周先生感到很疑惑,“司法拍卖公告写明系划拨土地,可继续办理划拨或转出让,但办租赁又是怎么回事呢?”

通过查询该房产的档案登记薄资料,周先生了解到,该房产建于1957年,但未办理过土地证,属于首次登记不完整。一份由杭州房地产管理局在1996年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凭单显示,上城区第一建筑公司(后改制为嘉和公司)支付1.9万元房改款,通过有偿划拨取得该房产完全产权。

关于完全产权的认定,根据《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政策问答》,完全产权土地性质,指可以自由交易的出让土地。

周先生随后就完全产权与相关部门沟通,但上城区规自局认定是划拨土地,并提供一份2015年的《裁决书》作为划拨土地的依据来源。

裁决书显示,上城区住建局曾于2015年申请仲裁,要求嘉和公司支付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5处房产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款,原因是改制时遗漏了这5处房产的土地评估,需要补缴。经过仲裁双方达成一致,确认5处房产总地价为306万元,其中周先生的这处房产的地价为30万元,按照评估价值的55%补缴土地款。

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周先生发现,《裁决书》中涉及的另一处房产中山中路350号,早在2016年就已办成了出让土地。周先生又就裁决书中这5处房产土地性质与上城区住建局确认,得到住建局认定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答复。

周先生随后向上城区规自局发函,请求纠正上城区规自局土地性质认定错误的行为,并提到根据杭政发(1991)75号文件,当时房改为完全产权的国有非住宅有2393处,计64.59万平方米,案涉房屋也是其中之一,要求参照同类型房屋办证。上城区规自局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回复》,维持划拨土地的认定结论。对于周先生提及的同类房屋办证问题,规自局未作出答复及举证。

“上城区规自局引用杭土资2008号文件,称划拨土地办理租赁有政策条款可依,但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房地一体转让,如果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不能办理出让的,要继续保留划拨,不用缴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租赁的说法,这与上位法是冲突的。”对于规自局的回复,周先生并不认同。

同一份裁决书,出现两个不同的土地性质认定,互相冲突。周先生又申请行政复议,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城区规自局的答复结论。

周先生说,上城区规自局和上城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强调裁决书中补缴的土地款并非土地出让价款,而是非法收益。但事实上,裁决书中涉及的另一处房产,已办成了出让土地,“若如行政答复所述并非土地出让款,那么这处房产又是如何办成出让土地的呢?”他要求出示相关依据,但有关部门对此未作出解释及举证。

上城区规自局以及上城区政府在答复中称,案涉土地被认定为划拨土地的依据来源于2001年的改制,但在周先生看来,改制引用的划拨,并不能成为最终认定土地性质的依据。

周先生表示,改制发生于2001年,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显示的完全产权认定,发生于1996年,在改制时,该房产并没有退回到划拨土地,相反又一次缴纳了房屋款项,这从2015年仲裁发起的原因中可以看出,只计算了房产的价值,认为是土地评估遗漏了。因此,认定依据应该理清权属来源,改制时认定的划拨土地,仅仅是行政权力判定,并无证据支撑,应以1996年的完全产权凭证作为依据。

周先生认为,之所以出现如今混乱的局面,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历史处理这个房产时的数次工作失误脱不开关系。原始房产档案登记簿上是完全产权,这与拍卖公告上的划拨土地不相符,土地性质被严重隐瞒,依法可提出瑕疵请求权,请求纠正物权。

2024年底,周先生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冲突并举证不足为由,向上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上城区规自局作出的《回复》及上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周先生透露,上城区规自局在答辩中又称划拨土地的依据来源是法院拍卖公告,有推卸责任之嫌。而上城区政府坚持划拨依据是2015年的裁决书,但对于裁决书中的中山中路350号已经是出让土地一事,避而不谈。

据悉,目前周先生尚未接到法院开庭通知,他希望法院尽快查明事实,以便解决拖了两年的过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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