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酒后去找失足女,约好60元交易,但交易完成后男子不愿付钱,女子“老公”出来讨公道,双方争执过程中,男子被对方持刀捅伤,对方被捕后却辩称:是他先动手打我,我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龚平是湖北赤壁人,41岁,只有初中文化,但在江湖上已经混了很多年,是个三进宫,先后因贩卖毒品罪和2次盗窃罪获刑6年,关押3次后出狱。
出狱后,龚平和48岁的潘丽以夫妻相称,两人在本广州市海珠区上址租房,潘丽从事失足女工作,一般站在巷子里招P,物色到P客就带到上址进行交易。
龚平没有工作,在潘丽与嫖客进行交易期间,龚平一般在上址房门外守候并保护潘丽,潘丽有时给龚平钱买烟,没有其它报酬。
事发当天,蒋俊酒后与潘丽在上址进行交易后,拒绝支付约定的P资60元,潘丽不让蒋俊离开时,双方发生争吵,蒋俊打了潘丽二记耳光。
潘丽怕惹祸就让蒋俊离开,两人刚走出门口,见到龚平站在那里,龚平问潘丽发生什么事,潘丽当时说没事,当潘丽跟着蒋俊走到口时,龚平与蒋俊发生打斗。
双方打斗时,蒋俊先用拳头打龚平,接着龚平用刀捅蒋俊,蒋俊的身上立即出血,龚平和潘丽见状逃之夭夭,潘丽躲进一家川菜馆、龚平则去外地躲避。
凌晨1时许,林某在执行治安巡逻时,总台用对讲机呼称有人打架,林某驾驶摩托车赶过去,来到事发地时,见蒋俊浑身是血的,于是林某就问蒋俊对方的特征。
蒋俊说对方是一名女子,长得肥肥的,林某刚刚追到某某街北5号后门处,潘丽就不见踪影,林某就进入某街北5号的川菜馆,并在该川菜馆厕所内,找到一名年约48岁的女子。
蒋俊指认该女子就是潘丽,林某当时闻到蒋俊浑身酒气,于是就通知派出所民警到场,民警到场后将潘丽带回调查,蒋俊则由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
后经鉴定,蒋俊左眼球破裂伤、左眼上睑皮肤裂伤、左眼盲、全身多处刀砍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检方认定龚平见到潘丽与蒋俊发生争执并拉扯后,上前与蒋俊发生打斗,期间龚平持刀将蒋俊捅伤后逃跑。
公诉机关认为,龚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龚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龚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
龚平及辩护人辩称:
1.是蒋俊先动手打龚平,蒋俊存在较大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请求法庭对龚平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龚平用于捅伤蒋俊所使用的小刀,是龚平工作时给顾客做火疗时,用来切火疗药物的劳动工具,并非刻意准备的作案工具。
3.龚平只是用随身携带的刀,刺了蒋俊肩部一刀及腹部二刀,并没有刺伤蒋俊眼睛。
4.龚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侮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龚平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于间接故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龚平愿意对蒋俊作出赔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龚平是否有用刀捅伤蒋俊眼睛的行为。
从事发当日1时许案发,到保安员林某到场发现蒋俊眼睛受伤并送医治疗,中间间隔时间很短,且在此段时间内案发现场除龚平、潘丽及蒋俊外,并没有其他人在场。
同时有潘丽称其在案发时,看见蒋俊和龚平的眼睛周围都有血的证言、林某称其看见蒋俊腹部有刀伤,左眼受伤流血的证言、蒋俊就医的病历予以印证,可以确定蒋俊的左眼受伤系被龚平用刀刺伤。
2.关于龚平是否具有坦白情节。
龚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直反复,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亦避重就轻,辩解自己只是用刀捅伤蒋俊腹部及肩部,故龚平在本案中不具有坦白情节。
3关于蒋俊是否存在过错及龚平是否正当防卫的问题。
龚平辩解称蒋俊先动手对其进行殴打,其才用刀捅伤蒋俊,龚平在侦查阶段的前几堂笔录,并未提及其被蒋俊殴打的情节,故其被蒋俊殴打的真实性并不高。
即使双方发生争执,蒋俊赤手空拳且系酒后,对龚平的威胁性并不大,其过错程度并不深,故不应当认定蒋俊存在刑法上的过错。
另外,双方冲突期间,蒋俊赤手空拳且系酒后,龚平用刀多次捅刺蒋俊身体,明显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亦不应当认定龚平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
综上,法院认为,龚平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龚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