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五分钟!错误自己担,这是企业的进步,是支付宝的担当!

易风云 2025-01-18 14:38:42

人民日报今日发文《支付宝回应误发“立减优惠”:未发送追回短信,成本自担》,事情是这样的:1月17日凌晨,支付宝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昨天下午由于支付宝的一个失误,导致小部分用户在支付时享受了立减优惠。(最关键的是转账也会有优惠,也就是说你给别人转账本身是转4000元,别人也收到了4000元,但是实际上你只用支付3200元,这样一来,支付宝就遭受了重大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支付宝官方发出声明,称已经发出的营销优惠金,支付宝不会向用户追款。 为何出现上述失误,支付宝在回应中解释称,“其实是我们在支付宝某个常规营销活动后台配错了营销模板,把优惠额度和优惠金类型都写错了。” 对于网传的追回优惠短信,支付宝表示,支付宝官方没有发送任何资金追回短信,如果收到了短信,千万不要点,以免上当受骗。

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话,我们大家可以回顾当年的几个案件,2001年3月2日,何鹏像往常一样,拿着自己的银行卡来到学校附近的农行ATM机前查询自己的账户余额,想看自己还有多少生活费。结果前几天只有几百块的银行卡,却凭空多出来百万元,最后何鹏取出了42万供自己使用,3月5日,何鹏取款后的第三天,公安局就找上门来,以涉嫌恶意透支的罪名逮捕何鹏。3月12日何鹏归还了全部钱款,因“未构成信用诈骗”被放了出来,他这才觉得放了心。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但是2002年7月,何鹏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审判,证据属实,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多次上诉无果之后,在强大舆论的压力之下,直到2008年,云南省高级法院终于将何鹏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有期徒刑,并罚款两万元。

2006年,一名名叫许霆的青年,同样因一场ATM机自动吐钱的故障,他取出了17万供自己使用,结果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来也在强大舆论的压力之下,法院考虑许霆的主观恶性较轻,并没有通过破坏机器、蒙骗他人等方式窃取钱款,属于利用机器故障“平和地”进行盗窃,如果没有ATM机故障作为前提,许霆很大可能不会产生盗窃意图,法院最终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两万元。我们大家看到没有,其实以上两起案件都是系统故障,并不是人为故意的原因,但是两者都被判处了重刑。对于此次支付宝发生的失误来说,其实在逻辑上是一样的,只不过主体不同,因而支付宝不仅没有把一些人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还大方的表示自己的错误由自己承担,这也体现出了一个企业的担当精神。

我们回过头来对比一下几个案件的过程,我们能够发现内容惊人的相似,都是系统出现了问题,也都是一些人获得了利益,但是两者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我一直以来都认为我们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明明是对方的错,但是结果却需要自己来承担,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更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精神。举一个例子:2020年4月27日,谢某与胡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由胡某购买谢某所有的东风牌挂车,车辆转让款为71000元,廖某作为该笔车辆转让交易的中介人负责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胡某委托廖某向谢某支付购车款,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办理转账事宜时,因操作不当向谢某账户多转了40000元。事后,廖某多次找到谢某要求其返还多转的部分,但谢某拒不返还,廖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返还不当得利4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谢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大家看出来没有,这个案例跟上以的案例是不是差不多,但是这种案例却只属于民事纠纷,最后法院只判处对方返还即可。但是一旦我们面临的对象不是自然人,而是强势的银行群体时,这种案例就不是民事纠纷了,而是变成了刑事案件,就是盗窃罪,大家觉得这不可笑么?对于以上两个案例来说,即便当事人归还了全部钱款,仍然还被法院定为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对于这种司法导向,我个人认为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本身就是银行系统的失误,别人也没有盗窃的故意,只需要返还钱款即可。而对于这同一种案例,一些国外的判决比这个更加激烈。2020年8月,花旗应该汇出大约800万美元利息,但是,因为系统原因,花旗银行竟然一下子汇出去5亿美元!最后花旗想要回这笔钱,法院判决那是花旗自己的错误,不用归还。

我们看到没有,对于一些普通的自然人而言,一些大型企业都有着严格而规范的流程,一旦出现了失误,那应该是他们自己的错误,而这种错误的结果应该由自己承担,并不能把自己的错转嫁到别人的头上,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从我国近几年的情况也可以看出,大多数民营企业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都是采取协商的方式,比如有的店铺错误标了价格,比如有的店铺错误设置了优惠幅度等等。最终都是商家请求顾客取消订单,对于一些坚持不取消订单的,有的是不发货但是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有的只有含泪发货,毕竟这是自己的错误。但是主体一变,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尤其是体现在银行方面,他们大多都不会与当事人协商退款,反而直接动用司法力量,以盗窃罪把对方处以重罚,这两者大家觉得有什么区别呢?

因而在我看来,这种明显的系统失误,有担当的企业都是自己承担。因而,在此次支付宝出现的重大失误之后,官方的表态来看,我要给他点一个大大的赞,这才是一个企业应有的担当精神,这才是法治社会的进步。而对一些动辄把自己的失误强加到别人头上,还动用法治的力量来惩罚别人的现象,我只能说是极其错误的,也是法治退步的表现,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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