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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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高院在《刘宇与张中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数额巨大、笔数众多且时间跨度长,同时夫妻双方存在购置巨额资产或共同经营之情形,在离婚前一方频繁向另一方转账,又无法对转款原因及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原审查明,鲁正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宇和鲁正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宇自认之前与鲁正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
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正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正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正斌、刘宇离婚)分多笔向刘宇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宇对鲁正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正斌与刘宇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宇与鲁正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也可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二、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四、基于夫妻共同决定产生的债务
除上述常见情形外,若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同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周军律师提醒,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债务产生的背景、用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的举证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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