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一观念,却需要依据法律条文细细厘清。下面我们就一同走进一起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看看“放弃继承”背后的法律意义与责任边界。
2022年年底,父亲老罗和两名子女被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已经过世的妻子阿群曾欠下5万元债务,如今债主一纸诉状,将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代为偿还。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施威:阿群的继承人罗某以及子女罗某一、罗某二不愿意偿还债务,原告就过来起诉,要求他们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老罗现在所生活居住的房产,当初登记在自己和阿群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群对此享有一半产权。阿群去世之后,丈夫老罗及两名子女便成为了阿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属于阿群的半套房产享有继承权。因此原告债主找上门来,要求继承了阿群财产的老罗和两名子女,偿还她曾欠下的五万元债务。然而多次讨要未果之后,只能起诉到法院。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施威:罗某以及子女在这个案件之后,就提交了一个公证书,主要是放弃遗产的一个声明。
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老罗和家人表示,自己没有代为偿还那五万元债务,是因为并没有继承阿群的财产,并且分别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声明放弃自己所得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那么,老罗和子女既然放弃了对阿群所留下财产的继承,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不用对阿群所欠下的债务负责了呢?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施威:这个案件它有点特殊,出具了放弃遗产的继承声明。但他没有证据证明把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交给了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仍实际使用占用房产,具有这个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我们就认定他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所谓遗产管理人,通俗来说,就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在这起案件当中,原本应当由老罗和两名子女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当他们放弃继承之后,这个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就应当转交至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虽然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声明放弃了继承,但是却实际占有、管理、控制着阿群的遗产,基于此,法院判决老罗和两名子女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施威:我们这个案件是进行了实质审查,主要看他对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不动产有没有实际的使用管理。那如果有实际管理,我们就认为他形式上是放弃,但实质上没有放弃,对这个被继承的房产有实际的获益行为。所以我们当时也是考虑到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考虑到这一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全媒体记者:李丹丹、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