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六篇
某公司1与某公司2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史智军法官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某公司1与某公司2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23)京民终84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史智军
案件类型:民事
基 本 案 情
2017年,发包人某公司2与承包人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影院装饰装修工程。后,某公司将该工程完全转包给某公司1。2018年1月,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某公司2与承包人某公司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4397410.17元。诉讼中,经过各方确认,某公司尚欠某公司1的工程款为916682.89元,某公司2尚欠某公司工程款821090.86元。2022年4月,法院裁定受理陈某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某公司1未向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某公司1主张发包人某公司2应当在欠付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公司2同意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2022年4月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某公司2欠付某公司的款项属于破产财产,不应单独向某公司1个别清偿,某公司1无权直接越过某公司向某公司2索要工程款,某公司1的起诉实质属于代位清偿,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2在欠付工程款821090.87元范围内对某公司1承担责任;驳回某公司1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精 彩 段 落
(一)某公司2向某公司1清偿工程款的义务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发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三者并存时,实际施工人可依上述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故上述规定是某公司2向某公司1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来源。此外,分析上述规定内容,还可得知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与代位权不同,至于其中理由,一则,在于构成要件存在差异,比如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时,并不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履行权利为前提,反观代位权,则需要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为基础;二则,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针对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单独作了规定,以示与二十四条的不同。
(二)某公司2是否构成个别清偿
某公司上诉认为若如一审所判,则构成了个别清偿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法律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个别清偿,是禁止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清偿,这与本案所涉情形并不相同。本案中,某公司1并未要求破产企业即某公司进行清偿,而是直接要求发包人某公司2支付,且如上文所述,如此请求也具有法律依据。其次,从实际投入分析,某公司1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了资金、人力等成本,理应获得相应的金钱对价。作为工程转包方,某公司未对工程实际投入,在破产的背景下,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并非当然要列入转包人的责任财产。故此,本案中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不应视为使用转包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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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点 评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校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案是一起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交织着破产、清偿、代位权等特殊情形,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中,类案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的难度普遍较大。本案在抽丝拨茧、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基础上,以代位权与实际施工人权益相区分切入,分析了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清偿是否构成个别清偿的核心问题。
该份判决逻辑严谨,说理层层递进、准确清晰,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是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法 官 感 言
史智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第二届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出版《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等书籍2部,参与编写《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等书籍3部,撰写的案例荣获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比一等奖。在《法治研究》《法律适用》等期刊、报纸发表论文、案例等30余篇。
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
认定事实是基石,只有对大量繁杂的证据进行细致梳理,才可能探求到事实真相;法律适用是关键,结合案件事实找到最恰当的法律依据,需要一个反复斟酌、严谨论证的过程;清晰表达是桥梁,从事实认定、法律推理直到判决结果,既需要环环相扣、严丝合缝,又需要详略得当、通俗精准。
近年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此背景下,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判断,是一个疑难问题。本案结合企业破产的程序背景,分析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来源和规范基础,就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清偿是否构成对转包人债务的个别清偿,是否违反债权平等原则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回应,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编辑:刘宇航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