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和朋友去水库摸螺蛳,不料游到对岸时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家属将水库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61万元。这起悲剧引发了人们对水库安全管理的关注。那么,对于这起事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小李是个普通的打工仔,平日里除了上班,闲暇时间最喜欢和朋友们一块儿去附近的水库摸摸螺蛳。这不仅是个消遣,摸到的螺蛳还能卖点小钱,也算是个额外收入。
那天,小李和几个朋友又来到了常去的水库。刚到水边,大伙儿就迫不及待地下水了。小李看到岸边的螺蛳不多,就想着游到对岸去碰碰运气。
“哥几个,我游到对面去看看,那边好像螺蛳多!”小李朝岸上的朋友们喊道。
“行,你小心点啊!”朋友们叮嘱道。
小李游到对岸,果然螺蛳不少。他高兴地摸了一大袋,准备游回去和朋友们分享他的收获。
“我摸好了,这就回去!”小李冲着对岸的朋友们挥挥手,开始往回游。
谁知道,就在小李游到水库中间的时候,突然没了动静,整个人沉入了水中。岸上的朋友们看到这一幕,吓得魂不附体。
“不好了!小李沉下去了!”
“快报警!叫救援队!”
朋友们手忙脚乱地报了警,很快救援人员赶到了现场。可是等他们找到小李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小李再也没能睁开眼睛。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小李的家人难以接受。他们悲痛欲绝,同时也对水库的管理方产生了质疑。为什么没有明显的警示牌?为什么没有救生设备?如果有这些安全措施,是不是就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带着这些疑问和对亲人的思念,小李的家人决定将水库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1万元。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那么,对于这起令人心痛的事件,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这个案子涉及到了水库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法律告诉我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场所的安全。如果因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而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管理者就要承担责任。
那么,水库算不算公共场所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医院、娱乐场所、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共浴室、海滨浴场、公共交通工具、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从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水库没有被明确列出,但它属于“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所以也应该算作公共场所。
那么,水库管理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了。比如,水库有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牌?有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平时有没有进行安全巡查?这些都是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看小李自己有没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甘风险造成自身损害,
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小李明知道在水库游泳有危险,还自愿冒险,那么他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最后判决水库管理方赔偿小李家属15万元。这个判决既考虑到了水库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考虑到了小李自身的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安全真的很重要。不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还是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把安全放在心上。
对于管理者来说,要时刻记住自己肩上的责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快乐而忽视了潜在的危险。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环境。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大家怎么看呢?您觉得水库管理方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普通人在游玩时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呢?
天使的眼
整天瞎判
山野闲夫
水能淹死人难道还有人不知道?还要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