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避法定征收
北京浩硕讯息
2025-03-06 05:28:48
大家好,最近几年我遇到好多个案件都是地方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适用《土地管理法》66条的规定,让村委会作为拆迁主体进行征收拆迁,打着的都是什么城中村改造村民自治的旗号。这完成是错误的。前几天我开庭的法官在庭审中就明确告知政府这种收回集体土地后改变性质再卖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
因为《土地管理法》66条中规定的三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些适用的都是个别情况,不适用整村的征收拆迁。这个其实非常好理解,如果适用《土地管理法》66条就可以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那土地管理法后面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不就多余了么。一部法律怎么可能规定两种征收程序呢。所以进行这种拆迁的政府部门基本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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