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掉法院休息室手机信号屏蔽器的律师,被警方通知执行拘留

烟语法明 2024-11-21 17:36:28

很多自媒体都在转载评论一则曾某律师收到的公安机关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又将法律圈的视线拉回到了一个多月前的那起律师关掉法院设在律师休息室的手机信号屏蔽器事件。

今年9月底10月初,南方周末、极目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则《律师碰掉法院信号屏蔽器面临行政拘留?涉事律师发文解释》的新闻。事情的大致经过是: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9月20日上午洛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一刑事案件休庭期间,律师们发现,律师休息室、洗手间都被法院按上了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导致自己跟外界失去了联系,也查询不到相关的法律资讯。

有律师发文称,不仅案件开庭时,法庭内安装和开启了屏蔽器,当时的律师休息室被足足按了6个屏蔽器,男女洗手间还按了两个。律师开庭时已经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法院的处理。

休庭休息时,曾某律师认为,“在非审判场所和非审判时间,使用屏蔽器不具有正当性”。于是就关掉了一个,关第二个时够不着,在一实习律师的提醒下踩着沙发用手机触碰关闭。谁知屏蔽器按装不牢,屏蔽器掉到了地上。

法院的法警在查看掉下来的屏蔽器。(来自南方周末)

9月20日下午开庭结束,曾律师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传唤留置,传唤证显示理由是涉嫌故意损毁财物。9月21日早上5点左右,“警方口头说我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对我做出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曾律师提出了复核申请,暂未获答复。

9月21日晚上,建议用手机关闭的实习律师也被警方传唤。媒体报道,洛阳警方以其扰乱单位秩序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过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暂缓执行。很多律师认为关掉法院休息室内的信号屏蔽器,不构成违法之后,律师公开发文解释称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并对记者表示,会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对处罚决定申请复核。网上展开了一场法院该不该在律师休息室卫生间等处安装手机屏蔽器、安装和开启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律师的行为构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大讨论,各种观点都有。北京律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咨询得知,庭审日期内,法院并未获得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9月30日答复卢义杰律师,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至12月20日使用无线电频率、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文件不存在。

很多律师,例如,金宏伟律师认为,即便最高法院有规定,重大敏感案件,可以使用信号屏蔽设备,也只是规定庭审期间可以压制手机通讯功能。在律师休息期间,干扰通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涉案信号屏蔽器被安装在律师休息区,显然属于违法。

朱孝顶律师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应当以“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法定后果为要件。而法院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审判,涉事律师关闭其休息区屏蔽设备的行为,与法院的工作秩序并无直接关联,不会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客观上无法进行。

本号曾经发文《法院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是否需要行政审批?》、《律师关掉律师休息室里的手机信号屏蔽器,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吗》(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认为: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第七十条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法院也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安装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 17号)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②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③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④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⑤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⑥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即便达到了扰乱单位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也仅是罚款200元到顶了,想要拘留五天,还需要有暴力威胁手段、经劝阻仍不停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节严重”要求,律师关掉手机信号屏蔽器,有这些情节吗?

有律师表示,法院是否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需要看政法单位的内部管理需要

有律师不同意以上的法律观点,而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法院是否需要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还要考虑“该条例是否适用于政法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第七条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此事件相关的法规为《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面向社会的,至于政府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是否能适用该条例则是不确定的。

另外,有关庭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法院能否使用屏蔽器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洛阳市中院使用屏蔽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要考虑该条例是否适用于政法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

律师不要迷信媒体舆论,针对具体的执法行为,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上述争议发生之后,涉事的曾律师发文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会就相关情况向河南省高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及纪检部门进行投诉。

本以为这个事件闹成了全国性的新闻就不再会有下文,没想到最近又传来了警方要求执行拘留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来,媒体上众多律师认为的不构成违法的法律观点,未获得警方的认可。律师所称的后续维权活动,不知道开展了没有,反正是没有实际效果。

最新的消息是,涉事的曾律师发文称,“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维权,维护律师权益,沟通协调洛龙分局撤销曾武律师的行政处罚,同时曾武律师将依法行政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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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