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融资商票拒付后,因票据债务人均无偿还能力,许多持票人选择观望并至今未行使权利,等承兑人破产时申报权利,以节约诉讼成本。但存在票据权利消灭及超过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效,管理人不认可破产债权的风险。需对债务人保全追索权,确保破产债权的实现。
融资商票拒付后,是等承兑人破产还是诉讼
【关键词】票据拒付 破产 申报债权
【问题】
1、持有已拒付融资票据的困惑?
2、超过2年消灭时效及3年票据利益时效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3、怎样才算时效中断?行使追索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分析】
一、持有已拒付票据尚未行使权利的困惑
近年来,随着恒大、华夏幸福等为代表的地产商业汇票和以城投商票为代表的其他融资类票据相继拒付,许多持票人至今尚未行使票据权利。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原本就是折扣购买的融资票,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没有其他可追索的前手背书人,而出票人(承兑人)逾期票据已经有数千万,没有偿还能力,不值得再投入资金(律师费、诉讼费)进行诉讼;二是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票据追索权诉讼失败且(因前手没有偿还能力)无法退还前手。
城投商票违约后,许多地方城投公司违规让当地公安机关“协查交易背景”并对买卖(或折扣)取得票据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调查,导致持票人不敢行使票据追索权;还有个别地方城投公司协调当地法院,对起诉当地城投公司承兑人的票据纠纷一律不予立案。
上述因素都导致了大量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已超过2年消灭时效后,仍没有行使票据权利,并一直在观望,期待出票人早日破产,以便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奢望能够拿回部分票据款。
但在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政府机关为了“保交楼”,不会轻易让地产公司破产,而是想办法让其把楼盖起来交给购房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尽管这种做法违反破产制度、市场规律并可能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
而主债务人(出票人)也不想马上破产,采取拖延战术并美其名曰“以时间换空间”,主要目的是为了平息受害人心中的怒火及(虚构应收账款集资诈骗)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于是,“拖延”成为解决违约票据的最佳方案,有些地方城投债的“化债方案”居然将债务偿还期“延展”到10年以后。
问题是,这些没有行使的票据权利,在超过消灭时效后能否申报债权?如果破产管理人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持票人可能存在债权无法实现,血本无归的风险。
二、超过2年消灭时效及3年票据利益时效,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票据上各债务人的义务是分别独立的,时效也仅对被追索的债务人发生中断的效力。因此,在追索权诉讼中,为了规避“集中管辖”而选择没有起诉出票人、承兑人的,该诉讼对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其时效为拒付之日起2年(对其他前手分别是6个月和3个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追索时效为2年,一旦在线上发起拒付追索,再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是对票据“时效期间较之民法所规定的一般请求权时效期限短的多”,其原因是“票据关系应当尽快确定才有利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对债务人的保护”制度的误解,违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融资商票拒付后,是等承兑人破产还是诉讼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时效为2年,如果基于线上发起拒付追索或提起诉讼(包括又撤诉)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时效是2年或是3年?
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并非程序权利。因此,中断以后,票据权利重新计算期限仍然是《票据法》规定的2年,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3年。
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不当得利说”“票据上权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说”和“票据上特别权利说”四种,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前一种观点,认为出票人、承兑人转让票据获取了利益而没有付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持票人;而学界认为,目前德国主流观点为“票据残留物”说,日本的“票据权利变形物”说,台湾的“票据上之一种特别请求权”为通说。我国学界也采此观点。本文认为,此权利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请求权,是基于票据权利失权后,尚未丧失(衡平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利益)的民事权利,属“有名债权”。
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3年或是20年?我国学术界并未进行过深入的讨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该时效为民事权利的消灭时效,应为15年,从票据权利消灭或保全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本文认为,该权利从出票之日起被创制,到票据权利丧失时,其民事权利以“残留”或“变形”方式存在,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在于持票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所致,不存在“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起算因素并可能导致时效中断,其权利期限应当为出票之日起20年消灭时效减去票据期限(10日、6个月或2年)之“剩余期间”。
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采“不当得利说”,从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3年,为防止诉讼风险,我们建议按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主张权利。
对于超过票据消灭时效并票据利益时效(如果没有中断事由,一般为5年)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将不再认可其破产债权的效力,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三、权利的性质和行使方式
票据属“设权证券”,法律为其设定了权利行使规则和消灭期限,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使权利尽快进入一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本质上,票据权利属于“普通债权”,不行使将丧失(除非债务人不抗辩)胜诉的权利。
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大规模拒付,对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实践中存在“未有效进行追索,时效不能中断”的风险,分述如下:
融资商票拒付后,是等承兑人破产还是诉讼
1、以“登记”方式行使票据权利
最典型的就是宝塔石化票据拒付案件。2018年宝塔石化票据拒付以后,自治区成立了政府主导的工作组入住宝塔石化公司并于同年11月24日发布《公告》,要求持票人到该公司登记,并对持票人出具了《宝塔石化财务有限公司票据兑付材料提交回执函》,但直至2024年3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裁定,裁定该公司旗下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公告持票人申报债权。从违约到破产重组裁定作出届时6年多,而破产管理人对于6年以内从未追索过的持票人,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认可其申报的破产债权。
到宝塔石化“登记”是要求“查验票据”的,具有“提示票据”的效力,所以,这种“登记”能够引发时效中断。但这里又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登记后,持票人提起诉讼并实现票据追索权并将票据退还前手,但前手持票人收回票据后再未向出票人主张过权利,能够“继受原持票人”已经追索过的权利?二是第一次登记后,3年之内没有再向出票人主张过权利,是否认为时效再次届满而丧失权利?
对于前一个问题,追索权实现的本质同样是“权利的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票据连续背书的原理就是“替代通知债务人”,这是罗马法学家最伟大的发明。因此,只要背书连续(无论是转让背书或是追索背书),均具有通知债务人的效力。所以,持票人(到宝塔石化)登记后,再将票据追索到前手,不仅最初的登记有效,每一次追索背书,都具有“替代通知债务人”的效力,破产管理人不能以“现持票人没有主张过权利”进行抗辩。
后一个问题涉及到《回执函》的意思表示。我们认为,首先是具有“收到提示付款”的意思表示。宝塔石化查验了票据,认为属于自己的债务(才出具了《回执》),认为债权属实,应当予以付款。其次是“审核答复”的意思表示,《回执》明确记载“以上资料,我司已收悉,将根据相关流程尽快审核答复”,表示后续义务由自己承担(审核和答复),在未实际答复前(宝塔石化实际上未对任何登记人答复),无需持票人再次主张权利。因此,登记以后,3年内没有再次主张权利,是“等待债务人答复处理”,提示付款的效力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不存在时效届满问题。
2、以追索函、律师函的方式主张权利
票据电子化后,以广东法院为代表的许多法院均不认可以(纸质版)追索函、律师函催款的效力。2023年4月,最高法颁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45条【线下行使票据追索权】记载“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追索行为合法有效”但(该意见稿)至今尚未生效。
融资商票拒付后,是等承兑人破产还是诉讼
诉讼当然能够导致时效中断,有相关法律依据。但电子票据追索通过线下追索函、律师函的方式追索,与《电子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和原理不符,值得商榷。票据是“提示证券”,行使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时,必须“提示”票据供债务人查验,证明票据的权利义务人,票据相关要素等,以便债务人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的债务?是否到期?从而作出付款或拒付的行为。而电子票据以数据形式存储于电子票据系统,如果不通过电子系统传输和展示,完全看不到票据内容,而追索函和律师函并非债权凭证,无法判断是否持有票据及“追索”是否有效,如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在没有确定的法律文件认可线下追索函、律师函的追索效力时,还是应当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追索,以中断时效。
3、诉讼或线上发起拒付追索
诉讼当然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无论后续是否撤诉,但诉讼需要成本。最高法一些法官认为,诉状应当送达相关被告,才能导致(对被追索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起诉后撤诉或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都存在着时效不中断的风险。
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拒付追索”当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且不需要成本,具有效率高,结果确定的效果。因此,本文认为,如果不想诉讼,又怕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防止申报时破产管理人不认可的最好办法,就是在2年票据消灭时效届满以前,再次通过“线上方式”发起拒付追索,以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结论】逾期融资票或城投票的持票人,因诉讼成本的考量或交易背景瑕疵被驳回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打算等承兑人破产申报债权,但应注意保全票据权利。线下追索函或律师函方式可能存在风险,应通过诉讼并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在电票系统连续发起拒付追索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防止权利不被破产管理人认可而血本无归。
本文为朱倩博士、朱鑫鹏律师原创,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
尾注:
1、江苏法院普遍持这种观点,载(2023)苏0213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而最高法、山东、上海和重庆高院均认为消灭时效应当适用票据法的2年、6个月和3个月。
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87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第2版。
3、查询历史相关判例,均依据“不当得利”处理此类案件,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4月4日界面。
4、董惠江,赵意奋等编《票据法学》129-1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9月第1版。
5、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第160页,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6、宝塔财务商业汇票拒付已经超过5年,近期开始通知申报破产债权,对于未主张过权利的持票人,不认可其债权人身份。
7、【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先地位》第33页认为:“指示债权的转让,仅依背书方式实行,所以受让人当然要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即确定在形式上是否已经递给自己。”
融资商票拒付后,是等承兑人破产还是诉讼
8、最高法民二庭吴宝庆《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载《个人图书馆》2019年10月30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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