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嫌疑人指控现场发现24年前失踪遇害女子,却为何仍不予批捕?

李肖峰律师 2024-11-09 23:37:34

昨日,警方组织的人力经过五六个月挖掘,最终在废弃、填埋多年的枯井里找到了24年前失踪的一具女子遗骸。经鉴定,确认了女子身份。

女子姓张,陕西蒲城县人,失踪时二十余岁。据女子弟弟张先生称,失踪发生在2000年后,其姐先去给人还钱,然后应该就去上班了,当时家人没人注意,直到几天后三姐老板询问为何其迟迟没上班,家人才知道出了事。

张家人起初没往坏处想,但多方寻找之后毫无踪迹,张家人开始揣测人是不是被拐卖了,或者是遇害了,于是向警方报案。

没想这一失踪就是二十余年,张家人怀疑邻村刘某某,因为出事那天,三姐就是去给刘某某归还一千元钱后失踪的。但虽然警方也曾去刘某某家询问过,案件却一直没有眉目,再警方又一次找刘某某问话时,刘某某已离家不知所踪。在二十多年间,张家人曾多次向警方提供嫌疑人刘某某的线索,警方每次也进行记录并立了案,却一直没有破案消息传来。

直到今年三四月份,曾辗转多地并已在东北生活多年的刘某某回乡的消息被警方获知,民警终于将其抓获,在刘某某的指认下,警方也从余兴村东南约两公里处的一个废弃灌溉井中挖出了失踪者的遗骸。令张家人失望的是,尽管因刘某某指认找到了尸体,但检方以证据不足、超过追诉期限为由不予批捕,嫌疑人刘某某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检方解释一出吗,在网友中引发轩然大波。一名亲口认罪并指认犯罪现场进而找到尸体的嫌疑人竟然仍旧逍遥法外,这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现象?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之所以出现此现象,与程序法中的一些规定有关。

首先,关于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此条存在一些限制,即应立案而不立案,本案中,针对被害人家属的控告,公安局当年以失踪人口立案,但并未就故意杀人立案,这应是检察院认为追诉期限已过的主要理由。但这并非意味着本案便不能追诉,本案所涉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刑期可至死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由当地检察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其次,关于证据不足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即是说,一件案子,如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则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对其定罪,本案由于时间过去多年,当初的监控、通话记录等可能并不存在,造成本案证据不足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警方能够通过多种科技手段去寻找法定的其他证据种类,如可从被害人尸骨及衣物上提取DNA或指纹、进行大规模走访寻找当年的目击证人等方式补全证据链条,早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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