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前书记孙志刚的受贿案件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从2002年下半年起至2023年8月,孙志刚利用其在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的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带来的便利条件,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总计价值达8.13亿余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请求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孙志刚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展示了相关证据,孙志刚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孙志刚在最后陈述环节当庭表示认罪并表达了悔意。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此次庭审吸引了二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