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督促电动车厂家召回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老头和你课程 2024-06-17 06:34:26

呼吁国家政府部门真正履行职能,督促电动自行车厂家召回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随着电动自行车一系列新的国家技术规范(俗称“新国标”)的实施,也随着各地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被扣留、没收的电动自行车数量想必一定很惊人。

这些被扣留、没收的电动自行最后去了哪里?

个人观点,销毁电动车有害无益,坏处很多:

大量财富浪费;电池及重金属造成环境污染;个人财产损失等等。

那么,如果一个生产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出台了新技术规范和标准,那些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应当如何处理呢?

特别是那些已经销售并且正在被用户使用的产品,怎么办?

通过查询,笔者认为:

新标准出台后,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按照旧标准生产的产品进行回收退市。

以下现行有效的法律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中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产品召回等内容。根据产品质量法,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标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召回产品或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根据标准化法,新标准出台后,企业应当根据新标准要求调整产品生产,如果产品不符合新标准,可能需要停止销售或退市。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质检总局及相关地方职能部门负责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可设立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依照该办法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电子电器涉及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儿童用品涉及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和其他儿童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责任,要求企业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召回或退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以上为笔者通过网络查询收集整理的部分法律信息。

根据以上信息,笔者呼吁:

国家相关部门,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应当勇于承担其相应职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站出来为广大电动车消费者说话!

电动车厂家也应当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把法律规定应当召回的电动车悉数召回!

消费者也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记:作为一个非法律执业人员,本文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讨论。

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

当前电动自行车问题的背后,有没有政府职能履行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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