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尔兰规划入籍离境天数有了新的规定。
01
/连续居住期/
原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在递交申请前的爱尔兰12个月内有连续居住记录。
新规定:连续居住期维持不变,申请人递交申请前需在爱尔兰连续居住12个月(365天,闰年多加一天)。
02
/总居住时长/
原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入籍申请之前的8年内有4年(1460天)的时间居住在爱尔兰。
新规定:居住天数不变为1460天,总居住期为提交入籍申请前的9年内有4年居住在爱尔兰。
03
/每年离开爱尔兰天数/
原规定:申请人每年可以在爱尔兰境外停留最多42天,且仍满足居住要求。
新规定:每年允许在爱尔兰境外停留时间增加到7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额外增加30天,详情请向移民局查询。
04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的要求没有改变,申请人可提交在爱尔兰的水电费账单、银行月结单、雇主/学校开具的信件作为居住证明。
05
/移民身份证明/
移民身份证明的要求也没有改变,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拥有在爱尔兰合法居留的许可。他们必须提供移民身份证明,比如有效的爱尔兰居留许可IRP卡或GNIB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