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况某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因种种原因,交强险与商业险未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近期,况某驾车出行时,因路道较窄碰撞到路边住户的门口台阶石,造成台阶石受损,住户要求况某赔付,况某向承保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报案。经过核查了解,受损的财产损失未超2000元,保险公司告知况某此次事故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有责财产赔付范围,请况某联系承保其交强险的公司报案。况某不解,都是自己买的保险,用什么赔付不都是一样的吗?
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所有上路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而任何保险机构同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保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属于买卖自由的商业性保险,其项下共有14个险种,包含3个主险、11个附加险,而其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类似于交强险的补充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都已明确指出保险赔付先交强险后商业险,即“先交后商”。
案例启示:
中国人寿财险温馨提醒广大客户,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交强险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者责任”。如果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承保的,三者损失明显低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可先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如果损失较大,需要及时向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报案。
交强险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赔付情况:
有责: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2000元。
无责: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付范围在交强险内的,无须动用商业险。
(中国人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