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年间,姚安先生任刑部江苏司郎中时,西城移来一桩案子,是一个少年奸污一名幼女案。少年十六岁,女孩十四岁。
原来是这个少年游玩西顶后回家,看到女孩在菜园里摘菜,女孩长的清纯美丽,少年看四下无人,就胁迫女孩。巡逻的兵卒听到女孩呼叫,就把少年抓起来。
审讯还没结束,男女两家的父母都到衙门里说,女孩本来是男孩的未婚妻,因为不认识才冒犯了女孩。按照法律条文,未婚夫妻和奸是有条款可以处置;强奸未婚妻却没有条款。官员们正在商量如何处置,女孩的口供也改了,说男孩只是调戏了她。于是官员不疼不痒地训斥了少年一通就让他们走了。
有人说:“这个女孩的父母接受了男方的一大笔贿赂,女孩也看上了少年的翩翩风度;男孩的家境宽裕,所以才编造了一套假话来解决这场纠纷。”姚安公说:“是不是这样,都说不定。不过这桩案子只事关婚姻,与那些贪赃枉法、使死者舍冤九泉的案子不同。少年强奸未遂,就查不出什么,贿赂没有证据也无法对质。女孩已经认可了这桩婚事,父母也同意,媒人、保人加以证实,街坊邻居也都没有什么异议,男女双方的话也没有一丝矛盾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做君子的可以因为正直受到欺骗,却不能横生枝节罗织罪名,把一个少年流放到远方。”
本故事纯属虚构,主要情节取材于《阅微草堂笔记》,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