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6323171。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第四批)
周天源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9****1313。执行标的:1.31万元。
王劲松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巴学村廷怀屯,身份证号码:4527281974****0336。执行标的:1.45万元。
莫仁治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板康村廷下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8****0937。执行标的:2.14万元。
朱 燕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华亨村牙二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2****2729,执行标的:5.03万元。(与姚雄同案)
姚 雄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华亨村牙二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0****273X。执行标的:5.03万元。(与朱燕同案)
陈 波
男,住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文堂村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7211。执行标的:13.92万元。
张开校
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金地梅陇镇花园一期2栋,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8****2517。执行标的:16.42万元。
韦美妙
女,住广西东兰县隘洞镇坡拉村纳超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6****1521。执行标的:6.01万元。
文小波
男,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龙门村龙潭湾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7792。执行标的:7.86万元。
陆荣则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新烟村合免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1****0010。执行标的:2.1万元。
覃兰秋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53****0040。执行标的:6.05万元。
张平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8****0031。执行标的:6.05万元。
张凡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0****0030。执行标的:6.05万元。
廖海波
男,住广西永福县广福乡广福村海湾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5****1513。执行标的:6.89万元。
熊秋云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林乐村那厘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4****452X。执行标的:1.27万元。
施吉关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金谷乡板路村内甲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4****4217。执行标的:1.13万元。
蔡港锋
男,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下寮下寮十八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4451。执行标的:1.64万元。
覃志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表脑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42004****3610。执行标的:2.02万元。
韦永享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江镇兰阳村坤达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41996****3919。执行标的:30.5万元。
索国辉
男,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拉牙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90****0016。执行标的:1万元。
邓菲菲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79****0463。执行标的:29.66万元。
钟无愁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弄占村弄贺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41997****454X。执行标的:1.5万元。
何运恒
男,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板伏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73****0374。执行标的:17.5万元。
蓝叶
女,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大同村六新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7****0323。执行标的:18.5万元。
谢慧文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0****0027。执行标的:5.09万元。
梁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隘洞街,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78****0059。执行标的:8.86万元。
韦忠意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纳合村丘拉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1****1831。执行标的:12.13万元。
中山市昊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迎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MF1D0E。法定代表人:梁凤珍,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标的:1.02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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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东兰法院 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