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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需要互相信任的,猜疑和嫉妒最终会毁掉幸福美满的家庭,以下案例中丈夫怀疑妻子出轨后竟将妻子毒死,虽说出轨违背了人伦道德,但也不能用这种极端的手段实施“报复”。
【案例摘要】张某与妻子莫某是通过旁人介绍认识的,莫某开朗外向,拥有众多朋友,交际能力极强。
然而丈夫张某,正好与之相反,孤僻稳重,是大家口中的老实人,双方情况正好互补,于是两人步入了爱河。
两人婚后的生活生了一个女儿,刚开始生活也很甜蜜,但由于妻子莫某性格原因,朋友多,应酬也多,因为这种事情小两口闹起了不少矛盾,有时候甚至动手打架。
久而久之,丈夫张某更是怀疑起妻子在外面和别的男人乱勾搭,但性格大大咧咧的莫某并没有将丈夫的多疑放在心上。
随着时间的流逝,丈夫因为疑心越来越重,一直想着妻子可能已经给自己戴上了绿帽子等,吃不好睡不好,最后忍无可忍想着教训一下妻子,便偷偷的买了瓶农药“百草枯”趁妻子不备,将其抹在妻子莫某的内裤上,等太阳晾干后也就什么也看不见了。
中了“百草枯”这种剧毒农药是必死无疑的,妻子由于对此事一无所知,穿上剧毒的内裤不久便出现问题,短短时间里全身皮肤溃烂等情况开始出现。
即使后来送进了医院也是无药可救,最终妻子莫某在几经折磨后去世了,经过警方调查,锁定了凶手张某,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遭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判决了十二年有期徒刑,同时还有十六万的经济处罚。
【以案释法】有不少网友评论,称该案例中的丈夫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谋杀了,怎么不判死刑?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怎样区分?案例中丈夫张某涉嫌谋杀吗?
一、丈夫张某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者罪行构成的目的是不同的。
如案例中丈夫在妻子的内裤上涂毒药,此行为的最终目的是给妻子点警示和教训。
然而这种情况中,其目的并不是致妻子莫某于死地,并没有想要剥夺其妻子生命权的意图,以这种行为来看,在法律中张某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对妻子身体造成伤害而导致莫某身亡,并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相反故意杀人罪,其目的从始至终都是以受害人身亡为目的,如若案例中张某行为的的主观心理是以剥夺其妻子生命权为目的的情况时,即使妻子经过医院治疗并没有身亡时,案例中的张某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罪来进行法律责任承担。
那么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属于谋杀罪吗?
谋杀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的一点就是具有预谋性。
谋杀罪也属于故意杀人罪,然而和以上分析同样情况,案例中张某并没有以妻子莫某身亡为其行为的目的,所以张某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谋杀罪。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我国法律规定,投毒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的在公众场所投放有害毒物。
然而案例中张某并没有在公共场所进行投放剧毒“百草枯”,而是仅针对该妻子一人进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的安全,并不是该妻子一人,所以张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投毒罪。
三、父母有案底,对其孩子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所犯有刑事案件等,对于其子女的未来就业等问题是有很大影响的,子女成人后想从事国家政府单位或警校等国家行业是有相应的影响的。
如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对其女儿来说也是一次重大的打击,女儿年纪还小,对于父亲对母亲所做的行为,将在其未成年的心理上造成巨大的伤害,并且父亲入狱,有期徒刑12年,孩子也将是失去母爱和父爱的留守儿童。
两人唯一的孩子是无辜的,在做事情之前一定要先考虑一下后果,法律是公正的,严明的,做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案例若是在婚姻关系中,张某和妻子莫某两人互相体谅,少一点猜疑,多一点信任和沟通,那么这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仍会继续,这场悲剧将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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