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璞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原告将其信用卡交于被告套取金融机构现金进行借贷,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101855元及被告未收到借款不予还款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1855元。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1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