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监教育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03 10: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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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监教育是罪犯从“监狱人”迈向“社会人”的必经之路,在巩固改造成果、有效预防与减少重新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罪犯出监教育作为刑事司法体系的关键一环,将助力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成功实施出监教育,能够有效降低社会犯罪率,提升社会安全水平,同时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为社会的安全、和谐与进步贡献积极力量。然而,当前出监教育仍受诸多客观因素限制,其理论研究尚待深入探索,相关制度需持续优化完善,实践工作水平也亟待进一步提升。
我国罪犯出监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经多年,以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为基础,经2012年部分修改,仍存在局限。部门规章层面,司法部相继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对出监教育的职能、内容、方法等进行规定,并逐步明确出监教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推动建立出监监狱或监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性实施办法层面,上海、广东等地监狱管理局也先后印发相关规定,细化出监教育的对象、内容、评估及考核要求,规范组织机构与职责,确保出监教育工作有效实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等多个方面,并强调社会化和师资等工作保障。
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出监教育制度体系,出监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目前,出监教育工作主要依赖《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但司法部对出监教育的具体措施如教育形式、考核机制等未作细致规定,各地监狱执行标准不统一。出监教育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但实践中往往依赖监狱系统内部资源运作,监狱与地方缺乏有效的交流与协作,在出监教育和社会安置帮教上未能形成有效协作。临近出监罪犯的关押方式存在集中关押与混合关押两种形态,实践中多数监狱采用的集中混合关押模式,往往难以按时进行分押和集中教育,给监狱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
尽管出监教育一直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整,但相对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教育内容和针对性仍显不足。早期的监狱教育侧重于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而当前教育改造目标已提升至“改造人”、“造就人”、“发展人”的更高层次,虽然教育内容已延伸至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领域,但多数监狱的实施效果不佳,影响了罪犯适应社会与人格重塑。随着智慧监狱的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当前出监教育仍以传统讲授为主,现代化信息手段运用不足,与智慧监狱建设和国家现代化发展布局脱节,社会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配置。
目前监狱出监教育的完整性不够,且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主要依循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仅为原则性要求,难以在实践中起到良好指导作用,出监教育质量效果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各省监狱对出监教育时间的实施存在差异,给分班造成困难,且出现罪犯参加两次学习或未完成课程即刑满释放的情况。缺乏考评体系,未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难以对出监教育的实际效果进行准确评估和持续改进,工作存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的问题。缺乏价值认同,出监教育在民警中未得到应有重视,教育时间被挤占,教与学相背离,其价值认同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罪犯出监教育的精准度不高,教育目的难以达成,职业技能培训时间短且流于形式,罪犯难以掌握一技之长,加之就业信息渠道闭塞、社会帮教制度落实不到位,出监教育效果不理想,罪犯出狱后可能因生计难以为继而重新犯罪。出监教育内容不够科学合理,课程体系性较弱,亟待掌握的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的本领方面内容占比小,灌输式课堂教育难以达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人财物保障力度不够,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未明晰,财政经费保障不足,教育场所、警力配置不到位,社会师资引入、亲情帮教、罪犯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仍面临诸多瓶颈制约。
近年来,各地在罪犯出监教育领域积极探索,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出监教育制度,促进了罪犯社会融入和再犯率降低。然而,这些制度缺乏统一原则、标准和规范,司法部应深化改革,制定全国统一的出监教育指导原则、基本框架和评估指标体系。改革包括建构系统性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出监教育“五大体系”,注重价值、实践、目标、结果和回归导向。通过明晰职责、整合资源、增强保障、智慧运用、科学设置内容、保障课时、规范管理、综合评估、考核体系和社会对接,提升出监教育一致性和协调性,促进罪犯更好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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