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类案件中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斗殴?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03 10:36:41
#律师来帮忙# “斗殴无防卫”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共识,即在双方互相打斗时,一旦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斗殴,双方行为均视为违法,不存在正当防卫。互殴与正当防卫在客观上高度相似,均涉及对对方身体的攻击,而我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态度谨慎。尽管‬法律未对互殴和斗殴作出明确释义,但根据法律认定及2020年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司法解释,互殴可广义理解为双方攻击对方身体,包括正当防卫和双方违法的情况;斗殴则为狭义的互殴,即除正当防卫外的互殴,双方均违法。互殴类案件可分为“相约型互殴”和“突发性互殴”,前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基本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斗殴,后者则无意思联络。 在司法认定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一些法官对其界定存在理解不清的问题,过分苛求防卫人的紧急条件和主观目的,常从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审视案件,落入“事后诸葛亮”的窠臼。为此,法律界众多学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以纠正这一误区。其中,“防卫认识说”得到广泛支持,认为防卫人只需在防卫时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旨在制止即可,其他目的并存亦可接受。同时,学者强调应以行为到结果的逻辑进行认定,避免仅因结果判定互殴。还有‬学者提出,应以行为时理性第三人视角审视案件,允许防卫人在合理范围内享有误判特权,确保正当防卫制度不致沦为空文。 生活中,家长常依据谁先动手来判定孩子间的冲突责任,认为先动手者应承担主要过错。亦将此逻辑融入司法实践,特别是在因琐事引发的互殴案件中,动手顺序成为了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指标,这一点在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也有所体现。突发事件中,若一方先动手且非轻微动作,另一方在无公权力介入时的还击可视为正当防卫。若先动手方持续攻击或升级手段,另一方的继续还击亦属正当。但司法机关认定时,应避免“事后诸葛亮”视角,同时需注意先动手方的程度及后续侵害可能性,防止滥用防卫权。若双方同时动手、事先约定或先动手方手段轻微,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应视为斗殴。 在因琐事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互殴的地点往往成为辅助判断的重要依据。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不特定的公共场所或第三方场所,如街道、商场、高速公路等,互殴双方多因突发事件而偶然争执。例如,“奔驰车主强行加塞事件”,就发生在高速公路收费匝道前,因奔驰车主强行加塞未果而引发争执,甚至动手打砸他人车辆。在这类突发事件中,若双方互殴,判断一方是否为正当防卫,需重点考量双方动手的顺序及程度。而另有一部分案件,双方本就相识且存在矛盾,一方蓄谋已久,主动上门挑衅,甚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故意毁坏财物,此时另一方的反击,在防卫限度内,可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判断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斗殴时,不仅要关注动手的顺序和程度,以及事件发生的地点,更要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以及双方力量的对比。以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为例,一名男子先是用言语挑逗受害者女子,随后更用力朝女子脸上扇了一耳光。女子在遭到攻击后,直接拿起啤酒瓶砸向男子。对此,网络上有人质疑女子反应过激,认为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甚至构成斗殴。然而,该观点忽视了事件起因是男子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且双方力量悬殊。男子对女子的攻击力度远超身材相当、性别相同人间的打击,女子在无法赤手空拳防卫的情况下,用酒瓶砸向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公检法各部门在案件实践中应各司其职。公安机关作为第一线力量,需迅速平息事态,对轻微互殴进行细致调解,并公正处罚过错方;对构成刑事案件的,应严格立案侦查,遇不确定情况则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承上启下,应公正判断案件性质,对正当防卫案件坚决不起诉,证据不足时退回补充侦查,避免对被告人不利认定;对故意伤害案件,要勇于起诉,不纵容犯罪,同时妥善处理“中间地带”案件。审判机关作为最后防线,应坚守公平正义,充分审查正当防卫可能性,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审理案件,二审中应敢于改判或发回重审,不因绩效考核而畏手畏脚,确保每个案件当事人得到公正裁决。 在刑法领域,“互殴泛化”问题历久弥新,尽管理论与实务界已付出诸多努力寻求改变,但将案件轻易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为此,在司法裁判此类案件时,应确保正当防卫制度得到合理且合法的适用,彰显法律之公正。学界‬与‬实务界‬应‬共同‬探寻‬区分正当防卫与斗殴的方法与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参考,助力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也期望人民群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勇往直前,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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