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官面临哪些现实问题?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08 10:36:38
#律师来帮忙# 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浪潮中,智能技术如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正逐步渗透至司法领域,并展现出替代性趋势。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辅助性工作,到强人工智能阶段对主角地位的觊觎,AI法官的设想日益成为现实议题。然而,理论界对此持有共识,即‬当前人工智能尚无法完全取代法律人的角色。这既受限于技术发展的程度,也受制于司法伦理的约束。相较于技术障碍,制度障碍更为棘手,因技术迭代迅速而制度变革缓慢,技术成效易检验而制度试错成本高,技术原理共通而制度难以复制。因此,阻碍AI法官审判走向实践的根本在于制度与技术的适配问题。 开庭审理旨在规范审判信息获取,其信息流动具有多方性和即时性,确保信息对等与真实。然而,AI法官审判的兴起,使得庭审信息流通前置化、书面化,审理程序似显多余。AI审理模式下,信息流动不再同步,缺乏开庭对关键信息的筛选,信息交换方式显得粗疏。传统机制聚焦争议焦点,提升庭审效率,而AI虽具高算力,但信息流动转变可能带来“信息歧视”,加剧控辩不平等,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更为显著。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程序本就存在书面审、虚置化问题,AI法官审判的出现可能使这一问题持续甚至恶化,因为AI审理连虚置的“过场”都无需经历,进一步导致开庭审理制度虚化。 证据是审判活动的核心,然而,AI法官的审判方式可能使当前的证据制度与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带来法定证据主义的风险。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是否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而AI法官的运算方式依赖于预设算法,类似法定证据制度的证明规则预先赋予,限制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同时,AI法官的证明过程和证据标准具有数字化运算特征,可能忽略无法量化的因素,且数据化证明标准带有客观化色彩,侵蚀了主客观相统一的证明标准。此外,AI法官审判还导致了证人出庭规则架空,书面证言的弊端显现,且AI法官无法像人类法官那样综合判断证人神态,影响了证据的真实可信度判断。 法院调解自上‬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兴起以来,一直秉承“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并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调解的成功依赖于调解人的共情能力和调解过程的博弈性两大要素。法官作为第三方调解人,需与当事人共情,满足其精神性需求,这是接受调解方案的前提。同时,调解本质上是一种博弈行为,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同认可,需要法官运用高超的调解技巧,结合语言学和心理学知识进行劝导。然而,共情与博弈是人类独有的能力,难以数字量化,也无固定模式,因此AI法官在调解方面存在明显局限,人类法官在这方面的优势无法被替代。 法律如同宗教,其生命力源自于那庄严的公开仪式。司法活动亦具有鲜明的仪式性特征,包括固定的场景、诉讼仪式和话语。然而,AI法官使得‬诉讼场景云端化,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行使受限,裁判的得出更多依赖于后台算法,而非当场的陈述与辩论。同时,诉讼仪式也在简化,AI技术通过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手段快速分析证据,使得原本庄重、严肃的庭审环节变得简略,甚至被省略,容易‬削弱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诉讼语言也趋向于通俗化,为了适应AI的理解能力,法言法语不得不转化为更通俗的表述,这种转化可能导致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受损,法律概念变得模糊与混淆。 AI法官审判与现代司法程序正义的理念存在冲突。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在运作中应实现的价值目标,即过程价值,要求程序本身具备正义性,确保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得到公正对待。然而,AI法官的算法自动化决策却带来了问题。其黑箱特征使得审判过程不透明,当事人和公众无法质询、抗辩,算法开发者更以专利保护等为由获得“算法霸权”。同时,算法决策瞬时完成,压缩了正当程序的自由裁量空间,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辩论权,使法庭辩论的实践性被削弱。此外,尽管人们认为AI能中立客观裁决,但算法设计中嵌入的伦理假设和价值植入可能以隐蔽方式影响决策,表明AI并非绝对中立客观。 AI法官审判难以契合国家建构视野下法院治理的多元角色定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法院职能定位被赋予新视角,成为国家建构的重要一环,承载着权力下沉和权威重塑的政治功能。法院不仅定分止争,还促进经济发展、普及法律,从被动司法执行者转变为积极治理主体。一方面,法院以审判为核心,运用创造性思维推动法律变革,影响社会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执行公共政策,深入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然而,AI法官却局限于被动判案,无法像人类法官那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维度,运用司法技艺调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不适,难以适应此复杂治理场景。
0 阅读:0
晶源阅览趣事

晶源阅览趣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