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公安机关不再强调“四有四必”承诺?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08 10:36:52
#律师来帮忙# 110报警服务的“四有四必”承诺,是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救死扶伤职责的概括。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110匪警电话就已初现雏形,但功能单一。直至1986年,广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的正式开通,才标志着其真正步入发展快车道。上世纪80年代末,公安部推动全国大中城市公安局建立110报警服务台,形成规模。其中,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郭韶翔副中队长,自掏腰包为警察做广告,提出了“有警必接、有警必出、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口号‬,最终演化为“四有四必”承诺,并在1996年公安部漳州现场会上推向全国。如今,“110”已成为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代名词,深入人心。 “漳州110”精神及“四有四必”承诺深得民心,成为人民群众熟知的报警救助方式,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架起了警民沟通的重要桥梁。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无效报警数量庞大,如醉酒者、儿童乃至无聊成年人的骚扰电话频频占据报警线路,甚至有“代买早点”、“代取厕纸”的荒唐报警,而‬真正有急事的居民难以打通电话。另一方面,非警务活动占比‬较高‬,如移车、市政服务等非紧急事务大量消耗警力资源,严重影响了警察处理紧急警务的效率。正是‬由于报警中存在大量无效和非警务类报警,对“四有四必”承诺的不当解读已成为公安工作的桎梏。 支持者‬认为,“四有四必”承诺从根本目的上体现了行政的公共性,即行政权力作为国家赋予的强制性力量,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公共利益。警察权力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同样秉持这一原则,致力于服务人民而非个人或组织利益。这一承诺与“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相契合,彰显了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核心价值观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同时,“四有四必”承诺也是政府对公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具有严肃性、连续性。放弃这一承诺将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政府应保持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坚守“四有四必”承诺。 反对者‬认为‬,从公共服务的特点来看,“四有四必”承诺违背了公共服务的有限性原则,对公共行政效率造成了不利影响。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伦理学的核心议题,它追求以最低的行政成本实现最大的产出。然而,“四有四必”承诺,特别是“有难必帮”和“有求必应”的部分,因未明确界定帮助和响应的范围,导致警务活动中混入了大量非警务任务,严重降低了效率。若将警察视为公共资源,此承诺易导致资源浪费。同时,“四有四必”承诺不利于警察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与警务革命的历史趋势相悖。此外,它还导致警察职能泛化,干扰了其他部门的工作秩序‬,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完善。 公安机关在提升自身工作‬能力时,首要任务就‬是破除对“四有四必”承诺的保守态度。该承诺虽在和谐警民关系中功勋卓著,但面对警务繁重、警力不足的现实,其实际效果有所欠缺。随着社会进步,社会分工日趋复杂,专业化、职业化成为趋势。提升道德选择能力并非否定“四有四必”,而是要坚持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公安机关需提升正规化、专业化水平,聚焦公安主业,明确职权,避免职能泛化。早在多年前,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开始思考并改革110接处警工作。如今,对“四有四必”的批判性思考,既是现实倒逼,也是贯彻党中央和公安部精神的要求。 就改造外部环境而言,关键在于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分流日益增多的报警,并通过多种手段宣传引导群众正确拨打报警电话。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的“岳阳110”模式便是一个成功范例,通过“远端清源、前端分流、中端归位、末端聚焦”,有效提升了110工作效率。同时,改造外部环境还需完善制度设计,特别是法律保障。应依法规范报警行为,对恶意报警进行法律约束;明确110报警受理范围,有效分流非警务活动;细化民警接处警时间和程序,确保有效报警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明确的法律规定能指导警察执法,避免权力滥用,摆脱“四有四必”引发的伦理困境。 2003年,公安部适时出台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明确摒弃了“四有四必”作为职责的硬性规定。公安机关‬作为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的执法部门,确保其‬权利义务在《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至关重要。口号虽具鼓舞性,但过度伦理化或道德化的解读,却往往‬适得其反‬,使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削弱执法部门的效率。法定权利与义务,唯有明确载于法律条文,才能彰显其权威,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清晰界限。公安民警‬有权依法拒绝职责范围外的请求,民众也可依法对警察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此,方能真正推动依法行政,降低成本,“四有四必”之说,实则无需强调。
0 阅读:0
晶源阅览趣事

晶源阅览趣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