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人民公安编制管理变迁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1-07 10:42:52
#律师来帮忙# 公安编制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核心构成要素,涉及机构设置、人员定员、组织形式及职务配备等方面。公安民警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类,其中行政编制适用于公安机关内设、派出机构及下属职能科、所、队等,事业编制则用于公安警察院校、科研单位、公安医院等。公安专项编制作为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行政专项编制,需经地方政府报公安部审核、中央编委批准后下达至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岗位。地方如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编制,需由省级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意见后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 1949年,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约法八章”布告,拥有一技之长且无严重劣迹者可获得政府录用。至1950年,除旅大市(大连)、哈尔滨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留用的旧警察比例超过60%,北京地区旧警察数量更达1.3万余人。为促进国家发展,中央决定在2至3年内组建一支政治觉悟高、成分纯洁的人民警察队伍。随之‬,旧警察数量大幅减少,至1951年末,全国公安队伍中旧警察仅剩8000余名。1951年,我国‬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警察队伍得到彻底改造,留用人员和旧警察大幅减少。1951至1952年“三反”运动期间,公安机关累计淘汰2.5万余人,旧警察数量锐减至可忽略不计。 随着解放军安全部队的剥离和留用人员的退出,社会治安面临警力‬短缺,各地公安机关纷纷提出增加公安编制的建议。公安系统编制实行垂直管理,实现了业务、机构与编制的融合,并能根据治安形势差异灵活部署警力。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中央难以实时准确掌握各地情况,编制定员时存在偏差,致使‬警力配置不合理。为此,1958年全国第九次公安会议确立地方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核心地位,明确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编制管理原则,由地方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编委提出调整建议,重大变动需经地方党委请示并报公安部备案,体制改进和规划需经省委审批。 1959至1961年,中央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压缩编制、精简机构,取得一定效果。但大幅削减警察编制,且存在公安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情况,造成负面影响。1965年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改善警察编制管理体制,将警察编制单独划出,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并向公安部报备。公安机关创立初期,人财物配置遵循特事特办原则。1978年改革开放后,公安机关配置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确立警察编制单列,新民警招收入国家计划。1982年中共中央指示将公安编制从行政编制中单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4年起,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为公安编制管理核心。 面对公安编制紧缺的困境,公安部于‬1985年批准招收合同制警察,但因管理执法问题频发,1990年决定停止招收并历时6年完成清理。然而,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再次凸显。随后,各地为缓解编制压力,开始招收协警、辅警,由地方组织与公安及人事部门负责,按照相关办法公开招考,聘用者主要协助民警从事非执法工作。随着国家维稳压力增大和财政能力提升,中央采取措施增加警力,如审核地方编制、扩充专项编制。2004年,全国已有41.8万名自定公安编制获审核。2007年,公安部和中央编办深入调研后,决定五年内新增61.92万专项编制,有效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负责。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也受当地政府的领导。然而,地方政府在非警务活动中动用警力的行为,对公安机关的警力管理和配置造成了影响。同时,地方政府的要求也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在职能部门设置、结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做出调整,如编制增加、组建特警等需经地方政府审核。公安机关在人员规模规划和录取上面临不确定性。对此‬,各地采取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相协调的举措,如“一把手任职行业干预”、“局长进常委”等,以增强公安机关的发言权。 今后‬,完善公安编制管理制度,加速推进其制度化建设,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安机关的管理规范,确立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同时,有效分流非警务活动,明确公安事权划分,优化警察职能,减轻公安编制紧缺问题,借鉴他国经验将部分保安工作社会化。细化人员职位分类管理,科学配置警力资源,吸收国(境)外警察管理经验,强化实战部门,加快职务序列改革,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还‬要切实改进公安编制分配管理方法,制定科学评价标准,充分考虑各种显性和隐性因素,选择更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配方式,如层次分析法,以确保公安编制分配方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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