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多地的多家餐馆因制售凉菜“拍黄瓜”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处罚款5000元的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议论。
炎炎夏日,国民凉菜“拍黄瓜”因其独特的风味而受到食客们的欢迎,
是人们下酒、佐餐的神器。大江南北,
很多人都会点这道开胃小菜,而很多饭店餐馆也在售卖这道小菜。
对于老百姓来说,这道菜是再普通不过的了。
然而,正是这道非常普通和普遍的国民凉菜,却在安徽的合肥、池州等地相继被有关部门处以重罚,让不少人感到很奇怪。
相关主管部门的解释是:
罚的不是这道“国民凉菜”,
而是制售这道凉菜的经营者,
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凉菜经营许可证,
属于超范围经营,
而且不具备制售凉菜的资质和要求。
我个人认为:安徽这样做,虽然合法合规、处罚有章可遁;但未必合情合理。
一、处罚行为确实合法合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单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待,这些被罚款的餐馆食肆属于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主管部门对他们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无不当,确实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执法要求。
但是,事关民生的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合法合规”只是基本的要求,绝不是唯一的要求。为了让执法行为产生更大的积极的社会效果,除了合法外,还需要考虑社会层面的公序良俗和老百姓朴素的情感诉求。
显然,安徽的做法在这方面是有所欠缺的。
二、刚性执法显得不合理1、安徽池州有家餐馆,销售自制的“拍黄瓜”而获得的“违法收入”仅区区15块钱,却被课以没收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可谓不严厉!罚款的金额是其收入的330余倍,完全颠覆了人们的正常认知。如此执法举措,虽然合法合规,但却让人产生“不合理”的心理预期。
2、安徽这样的举动,还有被绑架、被挟制之嫌,纯粹是“为处罚而处罚”。据有人反映,安徽多地处罚制售“拍黄瓜”,是缘于一些“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市场监督部门有被动执法之虞,“不得已而为之”。因而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了。
三、高额罚款更缺乏人情味疫情反复之下,实体经济陷入困境、日渐式微,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餐饮业。客流被疫情无情截断、店租居高不下和人工成本持续攀升,就像三座大山一样压在社会餐饮业经营者的身上,令他们举步维艰。
如今行政执法部门“为执法而执法”、“为处罚而处罚”,丝毫没有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一刀切,显得过于呆板机械。而一纸处罚的文书,使餐饮经营者的处境雪上加霜,这点尤其缺乏应有的“人情味”。
一方面,国家针对疫情之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商户纾困解难出台了很多刺激性的便民惠企政策措施,目的是尽快稳住市场、提振信心、恢复经济和社会的景气。
就在安徽多地开出高额罚单的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作出专门的决定:
(1)、取消了29个行政罚款事项细目;
(2)、对24个一般或显著轻微的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的原则大幅度降低罚款标准。
这些才真正是为了保护和激发市场的活力而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安徽过于严苛且僵硬的处罚,只会令不少的市场经营主体无以为继,从而加重经济社会的困难程度和不稳定因素。这与国家大政方针“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我国最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加入了“首违不罚”的新条款。安徽方面是否也应该反思自己过于刚性、一刀切的执法行为呢?
毕竟,在行政执法中,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和规范主体经营秩序、繁荣市场经济才是行政监督和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点。
我认为,安徽市场监督部门应该主动将这笔罚款退还给被罚的餐馆老板。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创造性大有脾益。“以情释法”足以感召他们今后将更加遵守法律规范,安分经营、清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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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黄瓜成了拍案惊奇
拍瓜惊奇!
安徽。
以后开饭店要办二证才行,熟菜证和凉菜证
这个和违章一样 50至200 你见过罚50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