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帮助伪造证据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改判上诉人冯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审判决对比一审判决的变化有三点:一是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是将一审判决中冯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三是将一审的全部罚金三十五万元,改判为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审改判后不仅执行总刑期降了一半,并处罚金也降了三分之二以上。这个结果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冯波的辩护人。
冯波案的二审改判之所以倍受舆论关注,并非此案的案情有多么重大,而是因为冯波的特殊身份和在此案件中的特殊地位。据此前报道的资料显示,冯波是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012年至2015年间,担任广西商人刘强的“北京商会”法律顾问。2022年12月,刘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作为刘强“北京商会”法律顾问的冯波由此涉案,检方指控其是广西桂林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集团犯罪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一审判决后冯波不服判决,辩称自己并非刘强的员工,只是因工作需要,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刘强的“北京商会”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律师执业豁免权,遂提起上诉。冯波为刘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担任法律顾问而受到法律追究到底冤不冤,其实不好一概而论。冯波所辩称的律师“执业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信息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执业活动中的行为和言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其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冯波曾为刘强的黑社会组织担任过三年法律顾问,他完全应该清楚刘强所干的那些事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所产生的危害性。知道问题还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继续为涉黑组织提供服务,其行为无疑已经不在律师“执业豁免权”保护之列了。虽然没有“执业豁免权”,但我们还是不能据此就认定冯波就是涉黑集团组织成员。二审能将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无疑得益于其两位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现代社会、法治时代,律师既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人才,却又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很多时候,人们一直在讨论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其实这是政治和道德泛化后的误区。律师本质上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从1985年起,律师开始退出体制内,成为一个利用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服务的社会群体。1996年《律师法》施行后,明确将其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之所以不能贴上政治和道德标签,因为他们的委托人有时是好人,有时是坏人。说律师是维护正义的使者,但它们很多时候又都在为“坏人”辩护。但是,我们却不可据此认为律师也是坏人。在逻辑上,刑辩中的被告都是设定的坏人,但法律原则是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不得认定其有罪。为好人辩护是为了不冤枉好人,同样,为坏人辩护、质疑,也是为了防止错判,保证法律惩罚的正当性、准确性。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没有律师、或者是没有很好地听取律师为他们辩护而产生的司法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