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与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能否兼得?"双赔"如何实现?

凌香谈趣事 2025-02-21 05:54:36

导语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主责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侵权方的误工费与用人单位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争议长期困扰劳动者与企业。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梳理司法实践的三种观点,并给出实操建议,助你最大化维护权益!

争议焦点与典型案例对比表(竖屏版)

项目

观点一:不能兼得

观点二:差额补足

观点三:可双得

核心理由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均属“收入损失补偿”,性质相同,应避免重复赔偿。

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的差额部分。

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 vs 侵权赔偿),法律未禁止兼得。

典型案例与案号

(2023)沪01民终11839号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渝05民终8840号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9)苏05民终10330号(周某某案)中国劳动保障报:山东省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某仲裁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通过调解协议获赔误工费,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支持。

若停工留薪期工资高于误工费,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反之则无需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侵权人赔偿的误工费不冲突,劳动者可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民法典》填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实践趋势与律师观点

当前司法实践中,第三种观点(可双得)逐渐成为主流,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明确:最高法司法解释及《社会保险法》仅规定医疗费用不可重复主张,但未限制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制度目的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误工费属侵权赔偿,填补实际收入损失。强化企业责任:若允许企业因侵权赔偿免责,将削弱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变相鼓励企业逃避参保义务。

例外情况:部分地方仍采“差额补足”或“禁止兼得”观点,如表格中上海某案例,需结合当地裁判倾向。

最大化实现“双赔”的实操指南

1.及时固定证据

2.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留存《认定决定书》。

3.误工证明: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工资流水等。

4.分阶段主张权利

①先民事索赔:起诉侵权方主张误工费,避免对方以“已获赔”为由抗辩。

②再工伤索赔:凭《认定决定书》、生效判决或调解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强调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7.应对企业抗辩

若企业以“填平原则”拒付,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苏05民终10330号,明确“双赔”合法性。

若地方司法倾向保守,可主张“差额补足”,提供工资标准证明,要求补足高于误工费的部分。

8.关注地方政策

查询本地高院审理纪要(如江苏、上海等地差异明显),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互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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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案例来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典型案例:(2019)苏05民终10330号、(2023)沪01民终11839号、(2021)渝05民终8840号

声明:本文观点仅供读者交流、学习,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地方司法实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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