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当潘女士与王某行至罗秀镇附近公路时,王某再次对潘女士强行搂抱,也再一次被潘女士用手推开。这一次,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了地上,昏迷不醒。
2020年5月一个深夜,在回家路上,广西的潘女士多次遭遇同行男子的强行搂抱。男子姓王,当天喝了酒,当他再一次被潘女士女士推开后,跌倒在地,昏迷13天后抢救无效身亡。
潘女士时年47岁。事情发生后,她先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调查了一年多,之后又被王某家属索赔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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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王某家属认为是潘女士主动邀约王某一起走,说明其对王某不反感。但“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都住在一个镇上,事发当天是一起去其他朋友家吃了饭喝了酒。”
该律师透露。那段时间,潘女士的人生是灰暗的,她背负着非常沉重的心理压力,整晚整晚睡不着。她主动给了男方家属1万余元,对方嫌少,她表示可以给5万元,但对方还是嫌少。“她一直认为自己没错,但是对方家属不这样认为。”
到底潘女士是否构成犯罪或存在过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判决书显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此前对潘女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赔偿诉求,认定潘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酒后性骚扰被推倒,昏迷13天后死亡
事情发生在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在广西象州,酒后的潘女士与王某一同沿着355国道走往罗秀镇回家。
潘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当时是潘女士邀王某一同走的,两个人是朋友,只是恰好家都在罗秀镇上。
但是这一路上,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女士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了王某。判决书显示,当潘女士与王某行至罗秀镇附近公路时,王某再次对潘女士强行搂抱,也再一次被潘女士用手推开。这一次,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了地上,昏迷不醒。
潘女士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了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6月9日,象州县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载明王某因“发现昏迷2小时”于2020年5月28日入院,诊断意见为颅脑损伤、脑疝、颅骨骨折等,王某住院医疗费5.4万元,其中潘女士代支付1万元。同日,在抢救13天后,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曾涉嫌刑事犯罪被调查1年多,被死者家属索赔87万
在王某去世之前,2020年6月4日,他的儿子曾经前往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称其父王某于2020年5月27日晚上酒后在象州县附近公路上跌倒昏迷不醒。同日,2020年6月4日,潘女士到派出所自首。
此后,潘女士涉嫌刑事犯罪被调查,直到1年多时间过去,她才彻底证明清白。
潘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调查后,2020年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女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潘女士的行为不是犯罪。
王某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不起诉决定之后被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撤销。
2021年6月17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上述不起诉决定为由,决定终止办理。
直到2021年7月30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女士作不起诉处理。
此事之后,王某的家属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对此,潘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透露,这件事虽然知道的人不多,但是对潘女士的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她很多天都睡不了觉。对方王某的家属觉得她有过错,觉得是她主动提出和王某一起走的,以此为由认为她不排斥王某。“其实潘女士和王某就是朋友,事发时是一起去其他朋友家吃了饭喝了酒。事后,潘女士主动给了王某家属一两万元,对方嫌少,潘女士又说给五万元,对方还是嫌少,所以对方就去申诉了。但对于王某家属提出的80余万元的索赔,潘女士觉得太多了,她一直都是觉得自己没有过错的 不该给这个钱。”
在该案庭审时,潘女士与其代理律师辩称,潘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遭遇性骚扰,推倒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到底潘女士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潘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由于事发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该案事实基本来源于潘女士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陈述。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构成对潘女士的性骚扰。王某家属表示,潘女士用电车搭王某、主动要求跟王某一起回家,可以看出潘女士对王某不反感,主张王某的行为不是对潘女士的骚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潘女士推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一审法院认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本案中,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等不法侵害,不法加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潘女士出于本能推开王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潘女士出于保护自己身体的本能推开王某,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该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且王某跌倒后及时求助他人进行救助,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故潘女士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王某从被送到卫生院进行救治至送到象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王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女士隐瞒其推倒王某的事实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及时对症治疗,从而导致王某的死亡,故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几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与王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女士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女士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但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女士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本案证据证明潘女士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从潘女士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当事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王某的家属也没有提出上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