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外企对我国通讯企业侵权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拆案有理 2025-01-23 15:14:48

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针对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

这一请求的核心是希望法院裁定一套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以规范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行为,同时保护中国企业在全球专利许可谈判中的合法权益。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

当时,这家通讯公司发现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却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更让人头疼的是,对方还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英国法院来决定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许可条件,包括中国的专利。

这显然对中国企业不利,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失去对本土市场的控制权。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果断采取行动,在深圳中院提起了诉讼。

他们认为,既然争议涉及的是中国境内的专利,那么理应由中国法院来审理。

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则辩称,英国诉讼已经取得显著进展,相关纠纷应由英国高等法院管辖。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2019年1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8)粤03民初335号民事裁定,明确驳回了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深圳中院的理由很简单:虽然英国诉讼涉及全球范围的专利许可条件,但本案是针对中国境内的标准必要专利提出的具体请求,属于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换句话说,中国法院有权审理涉及本土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拒绝将案件交由英国高等法院处理。

不服裁定的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将案件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不变。

这一裁定不仅明确了中国司法机构在涉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时的司法独立性,也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法律话语权。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还特别强调了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代表机构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需依据该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只要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中有任意一项位于中国境内,就可以认定该纠纷与中国具有适当联系,从而确认中国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这个案例不仅仅是一场法律上的较量,更是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次重要尝试。

专利权对于通讯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更是确保技术领先地位和市场优势的关键。

通讯行业的高速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而专利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屏障,能够有效防止技术被模仿或剽窃,从而保障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够转化为长期的经济收益。

然而,当专利权被侵犯时,尤其是国外企业对我国通讯企业的专利进行侵权时,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

我国通讯企业在面对国外企业专利侵权时,需要法律、技术、外交多方面联动,从强化自身保护能力到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地位。

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我国技术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重要一环。

整个谈判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专利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函或谈判邀请,引导标准实施者进入谈判;接着,双方签署保密协议,以便技术澄清与讨论;然后,权利人提出许可要约方案,随后标准实施者可能会提出反要约;最后,双方进行商务协商并签署许可协议。

在协议履行阶段,双方依据协议内容承担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上述环节均可能成为纠纷的触发点,反映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法院如何通过诉讼明确特定的许可条件或内容,从而推动双方达成或履行许可协议。

具体而言,法院需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许可标的的确定;二是许可条件的明确。

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可以协助双方最终达成或履行许可协议。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既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也体现出合同纠纷的某些特征,因此属于一种独特的纠纷类型。

具体而言,它既有专利侵权的特点,也有合同纠纷的特点。

由于这一纠纷类型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将其归类为传统的合同纠纷或专利侵权纠纷,而需结合其综合特性作出判断。

对于此类特殊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许可标的所在地;二是专利实施地;三是合同签订地;四是合同履行地。

只要上述地点中的任何一个位于中国境内,就可以认定该纠纷与中国具有适当联系,从而确认中国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慎和合理管辖,既维护了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对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代表机构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其核心在于判断该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

这一判断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纠纷的性质、争议焦点及涉案事项的实际联系进行综合考量。

总的来说,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时的坚定立场和专业能力。

通过这次裁决,中国不仅维护了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形象。

这对于未来更多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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