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投保人就一辆车只会购买一份交强险,但现实生活中却因投保人未向后续续保的保险公司释明已购买交强险或者又因保险公司审查不严,结果导致前后两份交强险在生效期重叠,而又恰好在这一重叠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此种情况下两份交强险是否可以重复获赔。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到八布乡巡回开庭调结这样一起纠纷。
2022年3月21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陈某撞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期间为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的交强险,在大家财险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的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交强险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两个保险公司均进行了赔付,大家财险云南分公司以保险期间起期在后不承担赔偿责任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00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深受关注,法院决定到当地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调解,并组织当地群众旁听。通过释法明理,大家财产保险公司同意罗某当庭返还1400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了推动诉讼利益和审判效果最优化,案件庭审调解结束后,办案法官就地向当地老百姓讲解了关于一车投保两份交强险能否都获赔的问题。
办案法官表示,交强险不是自愿而是必须、强制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即使有两份,也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实行限额赔偿而非填补损失,具有强制性、法定性、保障性、公益性,因此,不能因为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而获得双份赔偿。若允许投保人购买多份交强险来获得多份赔偿,这与交强险的性质不符。我国保险法已将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规章的权力授予保监会实施,而保监会下发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明确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