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作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机构,中央会赋予行省部分财权,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的履行政府职能。然而为防止行省权力过重,而酿成地方权力尾大不掉的局面,故而在行省履行其职能之时,中央会对其进行百般约束,尤其是会对行省辖区内的财政事务相关的事宜的决策与运行,加大监控力度。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财权较为微弱。
行省财政职能的演变及其两面性属性的形成元代时期所施行的行中书省之制,脱胎于金朝时期的尚书省,以及蒙古国时期的燕京行省。蒙古国灭金之后,朝廷为加强对中原地区的管制,以及进行整顿户籍与赋役制度,于燕京设中州断事官,以“主管汉民”。
在窝阔台乙未年(1235),“朝廷命断事官耶律买奴括诸道户口。”元太宗十三年(1260),窝阔台汗授于汉人刘敏行尚书省之权,并颁布诏令曰:“卿(刘敏)之所行,有司不得与闻,”此外,蒙古汗廷又责令刘敏与牙鲁瓦赤于燕京行尚书省同治汉民。然而因蒙古国时期所施行的各项管理体制并不健全,在地方上逐渐形成了断事官职权较重的现象,如“国初官制未遑立,凡军国机务悉绝于断事官。”
此外,在地方上各种劳摊派役与赋税制度的设计,也大多都处于草阶段,亦是统归由燕京行省负责节制。徐霆《黑鞑事略》对此现象亦有所记载:“鞑主不时自草地差官出汉地定差发。霆在燕京,见差胡丞相来黩货,吏可畏,下至教学行、乞儿行,亦出银作差发。”由此可见,蒙古君主派遣断事官到中原地区,来管理汉地军民,同时也赋予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使中原诸州、郡的各项事务,皆隶属于燕京行尚书省的管辖之下。朝廷直接参与管理中原户口、财赋等权力的进一步削弱。
在宪宗时期,“汉地的赋税、行政等权力,已全然归属于(燕京)行尚书省进行管辖。”燕京行尚书省“主治汉民”,并主持制定中原汉地赋税、劳役等事务的征发和摊派,中央亦曾规定:“总天下财赋予燕。”中统元年三月(1260),忽必烈“尽收先朝(宪宗朝)符节”之后,忽必烈设立宣慰司取代燕京行尚书省,并将原燕京行尚书省所掌管的军、政、财等事宜,全交由燕京宣慰司来执掌,并称“宣慰燕南诸道”,以此举措来收燕京行尚书省的权力。
中统元年(1260)七月,世祖又重新设立燕京行省,来取代燕京路宣慰司的各项职权,使之作为中书省的中央分省,来治理中原汉地,并以祃祃、赵壁、张元启、王文统等人,董理燕京行中书省的各项事务。
从任职官员以及所发挥的职能看来,燕京行中书省可谓是蒙古国时期燕京行尚书省的延续。燕京行省也成为了元朝建构,后来行省建制的最早蓝本。
忽必烈在经略的京兆地区时曾经设立行中书省,并任命廉希宪为中书右丞,行省事。然而此例仅是开端,其后元廷便在各地陆续设立多个行中书省。燕京行省曾作为主治中原汉地军民的最高行政机构,其后各地方行省设置,亦是多沿袭于此,而其职能亦是大体一致。
如日本学者前田直典称道:元初所设立之行省,为“临时处理地方事务”的性质,是“统领外地的行省”。此言可谓是一语中的的概括出了元代时期设立行省的最初职能和形态,元代行省执掌地方上征伐之役,以及统辖地方上的军、政、财等相关事宜的决策与运行。元代“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地方上的行省与中书省二者互为表里,执掌元朝的地方与中央的军、政、财等权力。于行省设立之初,其与宣慰司之间的地位与权威而言,元廷并没有颁发有关二者之间明显的隶属关系与地位的相关诏令,元廷虽曾立下“其立行省者,不立宣慰司”的地方行政建制原则。
然归根结底此政令的执行状况,仅局限在行省治所之处不立宣慰司,中央亦未曾明确颁布诏令,规定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及其权威与地位的差别。元朝作为少数民族以军事手段征服了广袤疆域的政权,而若要维持辽阔疆域统治秩序的稳定,就势必要注重对地方行政建制的规划与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以及地方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同时防止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分膨胀,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
中统之初,元廷在地方上设立十路宣抚司,以统领中原汉地诸道事宜,其后又改为宣慰司来继续维持统治。宣慰(抚)司在设定之初,便是路、府政府的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随着地方形势发展的需要,宣慰司不再适合元廷对地方统治与治理的需要,而行省作为中书省的衍生机构,中央经过对行省职能的多次调整与完善,满足了元廷统领地方路府州县政府的统治需要,行省也就逐渐演变成为地方最高行省机构。
元代“行省与以往州、道、路等机构不同的另一特点,它不是由地方监察机构,而是中枢派出机构演变而成的,有元一代始终保留着中书省派出机构的某些特征。像行省权力如此集中的地方行政机构,在高度中央集权的汉族王朝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