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1?

职场有暴风雨 2024-11-20 02:36:38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1: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别说明:+1,实际上不是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

员工的经济补偿,跟两个因素相关:

(一)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二)计算年限

计算年限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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