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二

陈军律师 2025-01-04 09:18:45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二:仅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算不算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往往只能提供与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些合同中通常包含一些概括性的保密条款,或者企业会与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然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时,这些约定或协议有可能不被法院所认可。为了明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断依据,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司法判决中的主要观点整理如下:

【(2017)最高法民申2964号】《关于保密工作的几项规定》仅有四条,且内容仅原则性要求所有员工保守企业销售、经营、生产技术秘密,在厂期间和离厂二年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技术生产或为他人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上述规定无法让该规定针对的对象即所有员工知悉YL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即保密客体,仅此不属于切实可行的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的措施,在现实中不能起到保密的效果。

【(2016)最高法民申2161号】湖北JD公司除在与员工所签劳动合同中规定有保密条款外,并未就其所主张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其他保密措施提供证据。由于涉案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不足以构成对特定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合理措施。从这个角度讲,其关于前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2014)最高法民三终字第3号】关于二审证据2.9ZL公司《岗位任职要求》。……由于该证据仅在“通用条件”中笼统地记载“保守秘密”,但没有记载具体的保密对象或范围,三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ZL公司就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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