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屠宰窝点偷宰病死猪低价卖出!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依兰 2024-12-16 15:19:26

近日,一起涉及非法屠宰窝点偷宰病死猪低价卖出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记者卧底调查,这些非法屠宰窝点隐藏在偏僻的山林或废弃的厂房内,由于病死猪收购价格低廉,这些非法屠宰窝点会优先屠宰有问题的生猪,并对外打包售卖。

病死猪肉

一旦流向市场,不只是影响人类健康

同时可导致致死瘟疫无限传播

危害巨大!

但是这些不法分子为了高额利润,

置公共健康与法律法规于不顾。

病死猪携带大量病原体,随意丢弃或贩卖,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在这些窝点内,病死猪未经任何检验检疫,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随意屠宰,然后进行低价销售。这些病死猪肉不仅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还可能携带各种病毒和病菌。

非法屠宰病死猪并进行售卖,都触犯了哪些法律禁止性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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