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世纪西欧王权问题的研究,已有久远的历史,一个个杰出的学者们独具慧眼的观点,把王权这个政治现象的运行机制和内在本质一层层揭开,抛出本质展现在在世人面前,这项浩大的工程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王权也不是一个轻而易举就能说清道明的问题,长期以来,对王权问题的研究一直在迂回中前进,就拿王权定义来说,对于封建社会的王权,整个学术界至今也未作出一个权威的定义。
当代美国著名学者W.L.沃伦在谈到中世纪西欧的王权时说:“王权是一种相当重要而又相当难以理解透彻的一种政治特征,由于起源和本质的形式多样化而无法进行理解,或者说无法对其进行一个简单而又合理的定义。”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孟广林在研究中世纪西欧王权时提到:“在特定的西欧历史背景下,国王虽有公共政治权威但不甚明朗,有国家统治机构却相当简陋,有贵族领主和教会的支持但也受到封建政治离心倾向的威胁与教会神权的挑战,有君主中央政治集权的进程但却相对缓慢并时而中断,在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要对王权的地位和性质做一诠释也绝非易事。”
他认为“古代的和前封建的日耳曼法的客观法律秩序”是西欧中古有限王权形成的基础,他指出,虽然国王在即位加冕时对臣民所作出的遵守法律的承诺和臣民对国王的宣誓效忠易于被看做是缔结了一种契约。
但实际上,国王与臣民之间的法律联系纽带并没有建立在所谓的“封建契约”上,事实上,国王与臣民在客观法律秩序中紧密联系起来。
臣民抵抗暴君并非“契约”所致,而是反对他打乱了“客观法律秩序”。
通过大量的论述,科恩证明在西欧中古社会,仍然是法律支配着社会,法律是统一的最高政治权威,是将国王和臣民在王国共同体中联系起来的纽带。
他论证道:王从属于法是中古西欧王权的主要特征。在日耳曼法的客观法律秩序中,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
国王只有在履行遵守法律的神圣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和行使他自己的主观统治权力;如若违背法律,就意味着侵犯了他人的权力,那么结果必然是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丧失了自己的主观统治权力,成为臣民抵抗的暴君。
但科恩的理论实际上是以中古德意志封建政治为其蓝本的,这个结论对英国乃至整个西欧是不具说服力的。
在后期,科恩在理论上又靠拢了“宪政论”,甚至又承认“实际上王权支配着西欧的政治生活”,“国王在确认法律上占据主导地位,在做此事时,国王是否愿意咨询臣民所选举的代表,咨询哪个代表,是否最终考虑他们的意见,所有这一切都完全取决于国王本人。”
西方学者对中世纪英国王权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以下做一简单归纳。
“宪政”论 “宪政主义”形成于17世纪的托里党与辉格党的大论战,托里党是以菲尔买为代表的保皇党,他们在竭力为英国王权的政治统治辩护的同时,把王权等同于国家主权,他们认为国会必须听命于国王,国王拥有最高立法权,倡导国王必须居于法律至上。
同时,以洛克为代表的辉格党则把国家看成是一种民众与君主通过契约的形式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理的机构,认为国王只是替民众管理国家而不是家天下的统治者。提倡“王在法下”和听命于国会的宪政主张。
一些坚定的宪政学者认为,封建制与国家、国家的政治权利和国王的个人权威是相互对立的。而且他们在解释历史的过程中,通常采用宪政主义的历史观去放大那些中古社会日耳曼的原始民主制残留的观念和习俗。
著名“牛津学派”的代表人物斯塔布斯在其著作《英国宪政史》中对中古英国政治史的研究堪称是宪政主义的代表作。
他极力论证英国中世纪宪政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有着不可磨灭的决定性的意义和影响,他认为贵族与教会历来就是与专制王权不可共存的天然反对者。
在斯塔布斯看来,1215年部分贵族对约翰王的反叛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权而自私的斗争,而是为了争取整个民族的“自由”与财产权力。
在论述诺曼征服前后的英国宗教时,他指出,宗教不仅是文明的传播者和国家政治统一的“粘合剂”,而且更是“专制统治的敌手”及“自由和被压迫者的卫士”,教会联合诺曼人和英格兰人抵制专制暴君。
同样的,A.E.弗里曼在其著作《诺曼征服史》中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大力谴责“诺曼暴君”对崇尚自由的英格兰的武力征服,英格兰崇尚自由的传统并没有屈服于武力征服,同时他认为“贤人会议”对专制王权的限制习惯在诺曼征服后的一段时间也仍然发挥作用。
“典型封建”说主要是根据“封建社会”的定义来对王权展开的论述。在这里可以分为封建政治离心说和封建政治向心说。
封建政治离心说19世纪末期,一些学者从“封建制度”“封建主义”的概念层面,对王权进行定义和解释,而且总结出一个“西欧封建政治分裂”的结论。
并将西欧的封建社会概括为:土地封分和相应的封君封臣制的形成,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较独立的政治权利或司法权力,由此促使国家权力衰落,造成中央王权孱弱。
同期,法国史学家G.诺莫和C.贝蒙以加洛林帝国衰落瓦解的过程为例证明,在土地分封及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封建等级关系使国王的权利被分化肢解,使得形成的封建贵族瓜分了国家的公共权利,分封也使得大贵族成了相对的主权者,造成了封建的“君权无权”的无政府主义的政治状态。
美国耶鲁大学的历史学家A.B.亚当斯教授也赞同此观点,他认为“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让国家分裂成它所希望的那种细小的碎片,它实际上是一个个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单位”。
德国海德堡大学的政治学教授J.K.布伦尔也对此问题进行了着重论述。他指出,封建社会的王权是建立在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基础之上的,封臣从封君那里获得权力、身份和财产并向他们宣誓效忠,封臣不仅获得土地还获得土地上的统治权。
由此造成某些特定家族世袭占有地产与等级特权。他甚至断言,正是由于封建制的推行,使得王国的军事权力与司法权被无数的领主和封臣分割,而王权被作为一件装饰品来保留,贵族则割据一方,成为实际的统治者。
英国史学家R.W.卡莱尔等人也从封君封臣的角度出发,认为封君与封臣之间的誓约限制了王权的发展,这种契约即使国王受到他对封臣的诸种义务的羁绊,也使国王的权威难以直接凌驾在其直接封臣以外的所有封建主和自由人的头上。
他们强调封建制度的实质是使整个社会趋向于无政府主义和分裂。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又从西欧封建制度和基督教神权政治的文化传统中重新审视王权的性质和地位。他们的观点趋向于封建政治向心说。
封建政治向心说在他们看来,主权在君和君权至上任然是西欧封建政治的基本特征。
他们中的代表人物西欧封建社会研究权威、比较史学之父M.布洛赫指出,尽管中古西欧社会一度出现了贵族势力坐大与政治权利分散的混乱现象,王国的政治主权与国王的公共政治权威却依然是存在的。
他指出,按照当时流行的“好政府”的理想,国王在采取重大政务措施时须首先与王国的议事会商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国王就必须与民众直接商议或必须采纳其封臣的要求。
受此影响,美国当代的政治史权威R.本迪克斯(R.Bendix)在其著作《国王或大众》中指出“既然统治者(国王)是最高权威象征的体现,那么唯有他才能给贵族的最高等级和特权以合法地位”。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法律史家M.史密斯在研究过程中提出的观点就打破了封建制与王权对立的传统学术趋向,他指出,“在英国,作为诺曼征服的一个后果,封建制度的分裂被成功的遏制住。”
因为诺曼征服以后,国王赐予土地给他的亲兵,这些封臣的领地分散在王室领地之间,在随后的“索尔兹伯里宣誓”中,所有的封臣包括封臣的封臣都向国王宣誓效忠,这就是一直传诵的一句话:“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这是英国独有的。
相反,法国通行的则是“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贵族时常反对国王,并在约翰王时有力地限制了王权,但“总的看来,国王的权威得以保持和增长,直到它在都铎时代达到高峰。”
后来,美国著名的中古政治世家C.斯蒂芬森,他以开阔的视野和观点有力的驳斥了“封建政治分裂割据理论”,他认为,封建主义并非是破坏性与分裂型的政治力量,而是一种极有用的政治制度,在10—11世纪,只有它才能为统治者提供基本的政治和军事需要。
当代著名的法国中古史家G.福尔坎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在他的著作《中世纪的领主制度与封建制度》中,他标新立异的说“在那些政治权威得以构建并最终形成具有完备意义的封建王权地方,恰恰是封建化最充分的地方。”
他认为,英国的封建制是在诺曼征服以后从外带来的,英国的封建化也是在诺曼征服以后完成的,这种封建不是从社会底层慢慢发展起来的,而是从上到下执行的,这种自上而下的封建化使国王的权威从这里吸取了巨大的力量。
这种封建制度的构建其实“并不是要反对国家和王权,相反,则是根据它们的要求而设置的。长久以来,封建制就成为国王权力的同盟与基础,而不是它的反对者”。
英国学者E.詹克斯也从这个观点入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封建制度是有助于王权确立的,并给出了一下三个理由:第一,作为世袭占有大领地的封建领主,国王有一种视其王国为世袭地产的浓厚的财产观念,由此而熔铸出“中世纪王权的世袭特征”,使国王摆脱了贵族选举制的束缚。
国家对于国王就像是一块地产对于被授予的农民,他拥有极高的支配权。第二,国王作为最高封建领主的地位,使国家获得了赖以巩固发展的强大力量。
国王可以通过封臣的逐级连锁义务来组建军队,抗击外敌入侵,禁止封建私战,以维护“王之和平”。第三,封建管理体制也促进了国王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
国王在经营自己领地的同时注意这种权利的扩展,并在恰当的时间设置更多的官员和机构,在必要时,使这些官员和机构散布整个王国,最终确立全国的政治统治。
“有限王权”论除上述两种论述之外,德国学者F.科恩在研究王权与法律时,对王权又做出了新的诠释,在其著作《中世纪的王权与法律》中提出了“有限王权”论。
他认为“古代的和前封建的日耳曼法的客观法律秩序”是西欧中古有限王权形成的基础,他指出,虽然国王在即位加冕时对臣民所作出的遵守法律的承诺和臣民对国王的宣誓效忠易于被看做是缔结了一种契约,但实际上,国王与臣民之间的法律联系纽带并没有建立在所谓的“封建契约”上,事实上,国王与臣民在客观法律秩序中紧密联系起来。
臣民抵抗暴君并非“契约”所致,而是反对他打乱了“客观法律秩序”。通过大量的论述,科恩证明在西欧中古社会,仍然是法律支配着社会,法律是统一的最高政治权威,是将国王和臣民在王国共同体中联系起来的纽带。
他论证道:王从属于法是中古西欧王权的主要特征。在日耳曼法的客观法律秩序中,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
国王只有在履行遵守法律的神圣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和行使他自己的主观统治权力;如若违背法律,就意味着侵犯了他人的权力,那么结果必然是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丧失了自己的主观统治权力,成为臣民抵抗的暴君。
但科恩的理论实际上是以中古德意志封建政治为其蓝本的,这个结论对英国乃至这个西欧是不具说服力的。在后期,科恩在理论上又靠拢了“宪政论”,甚至又承认“实际上王权支配着西欧的政治生活”,“国王在确认法律上占据主导地位,在做此事时,国王是否愿意咨询臣民所选举的代表,咨询哪个代表,是否最终考虑他们的意见,所有这一切都完全取决于国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