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某自媒体披露:在查处头盔执法中,陕西省洋县交警与相对人发生冲突,致使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员心脏病突发死亡。今日法律问答设问:“交警是否有权强制驾驶人戴安全头盔?”对本问的回答,还需从法律规则的助动词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应当的含义
一、法律规则的助动词不少人可能认为,法律条文就是法律规则,但从文义解释分析,并非如此。“规则”,是指约束,据此,没有法律后果的条文并不是法律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有人可能要问,本条是否属于法律规则?当然属于法律规则,本条的法律后果是:本法的溯及力。
多数法律规则借助动词表达立法目的。助动词分为两类,即:命令和允许,前者如,“禁止”“必须”“应当”;后者如,“可以”。
就命令式助动词而言,条文倘若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法律人不能将该条文评价为法律规则,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本法“法律责任”没有对前述情形规定法律后果,据此本款不是法律规则。
就允许式助动词而言,“私权”“公权”的授权含义不同,前者如,私权被称为权利,“利”可以放弃,如,民事主体不主张物权等;公权被称为权力,“力”一般不能抛弃,否则,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可能受损,如,《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禁业规定”,除非禁业影响被告人基本生活,法院应当判处禁业。
法律规则命令式助动词“禁止”“必须”和“应当”有别。助动词使用“禁止”,义务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助动词使用“应当”,义务人的行为一般不危及公共安全,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戴安全头盔“应当”变“必须”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究其原因,通常情况下,未戴安全头盔不影响他人安全,但高速驾驶摩托车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据此,本条规定“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有人可能要问,戴安全头盔为何从“应当”变成了“必须”?究其原因,还是社会资本的需要。在我国,多数人的交通工具是二轮“摩托车”,每辆摩托车配备一个安全头盔,其产业规模和经济利益诱人。据此,“一盔一带,安全常在”交通安全的宣传语,“盔”排序于“带”之前。
有人可能要问,“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标准究竟如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排序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之下,据此,“摩托车”倘若不能评价为机动车,驾驶人不需戴安全头盔。二轮电动车判断机动车的标准之一为:时速五十公里,据此,“哈罗”出行投放的二轮电动车未给驾驶人配置安全头盔。
戴安全头盔“应当”变“必须”的原因
三、交警是否有权强制驾驶人戴安全头盔陕西省洋县交警因戴安全头盔执法致驾驶员心脏病突发死亡,交警是否有权强制驾驶人戴安全头盔是绕不开的话题。可以肯定认为,不能强制非机动车驾驶人戴安全头盔,问题是,交警能否强制机动车驾驶人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方面,头盔可以评价为器具,除非法律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强制他人佩戴器具。另一方面,驾驶人戴安全头盔是“原因自由”行为,当原因自由不妨害公共安全,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也不得强制,如,饮酒等。
有人可能要问,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交警是否可以扣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是否戴安全头盔与道路通行没有因果关系,据此,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交警不能扣车,更不能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就交警因戴安全头盔执法致驾驶员心脏病突发死亡而言,有人也可能问,交警是否构成犯罪?驾驶人死亡倘若不能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交警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拟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为逼供,或者取证。驾驶员心脏病突发死亡与执法造成他人死亡并没有通常性,据此,交警执法行为不构成渎职罪。
交警因戴安全头盔执法致驾驶员心脏病突发死亡,有人还可能问,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交警对不戴安全头盔不能扣车、扣人,据此,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是否有权强制驾驶人戴安全头盔
讨论交警是否有权强制驾驶人戴安全头盔,其意义不在于执法,如,交警为何不对“哈罗”出行投放的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执法。据此,讨论的意义在于:任何执法不能为社会资本服务。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