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协商变更抚养权需要的手续有: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的材料有:
(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提供被告基本信息。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因此,患严重疾病和伤残,都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一方能够证明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体罚、饥饿及精神虐待等虐待子女行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后又组建新的家庭,抚养一方因家庭条件变化继续抚养该子女存在困难,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考虑该子女意见的同时,兼顾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经济实力等客观因素进行处理。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父母双方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其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周岁左右的孩子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民法典规定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每个孩子的心智成长水平和认知能力并不完全相同,尚不能完全辨别何种生活和教育方式能够真正有利于其成长,如孩子犯错,家长予以批评教育是引导孩子健康成长的正确做法,而反之对孩子的错误行为一味纵容、包庇,可能导致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对其成长百害无一利,但未成年人对此尚不具备完全的辨别能力,往往会与溺爱自己的一方更为亲近。
此外,如果孩子对父母双方都很依赖,孩子在该问题的选择上必会左右为难,摇摆不定,反复征询孩子的意见势必加重其心理创伤。
在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意愿并不坚定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将抚养权判归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
四、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考虑到子女尚年幼、让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实际情况,法院一般都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携带抚养。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五、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随抚养人迁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子女无法在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区域内的学校就读,而仍留在户籍地继续学业。这样,抚养人实际上难以承担起照顾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长良好的关心和照料,原抚养方便向法院提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六、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
中国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区的情况增多,原来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将要移民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希望小孩能获得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七、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