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骏彤看唐山 2024-04-13 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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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魏涛与鼎盛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签订《房屋预订协议》,该协议中魏涛预留电话为“132****3102”。2017年双方签订《储藏室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中魏涛联系方式为“186****6661”。2018年,名下“132****3102”号码停用。2021年,鼎盛房地产公司以无法联系魏涛为由,公告解除与魏涛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后与宋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魏涛认为鼎盛房地产公司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储藏室认购协议书》;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83867元及利息;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243325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83867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即违约责任的归属问题。《房屋预订协议》明确约定“……前述地址或电话如有更改,预订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甲方”,而魏涛在预订协议中留存的手机号码于2012年停止使用后,并未将电话变更的情况按预订协议约定方式通知鼎盛房地产公司,故其违约在先。但魏涛在《储藏室认购协议》中填写的手机号为有效联系方式,鼎盛房地产公司在未穷尽联系手段的情况下,以解除预订协议为由不与魏涛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在后。双方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责任,综合魏涛已交购房款与约定购房款总价的比例、涉案房屋增值额以及双方违约等情况,按照涉案房屋增值额243325元的40%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签订预购协议的方式购买房屋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该些预购协议通常情况下是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必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在预购协议中通常会要求购买方预留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一旦该些信息发生变化,购房者一定要及时通知开发商,否则极有可能遭遇违约之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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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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