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26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简要案情
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魏涛与鼎盛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签订《房屋预订协议》,该协议中魏涛预留电话为“132****3102”。2017年双方签订《储藏室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中魏涛联系方式为“186****6661”。2018年,名下“132****3102”号码停用。2021年,鼎盛房地产公司以无法联系魏涛为由,公告解除与魏涛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后与宋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魏涛认为鼎盛房地产公司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储藏室认购协议书》;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83867元及利息;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243325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83867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即违约责任的归属问题。《房屋预订协议》明确约定“……前述地址或电话如有更改,预订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甲方”,而魏涛在预订协议中留存的手机号码于2012年停止使用后,并未将电话变更的情况按预订协议约定方式通知鼎盛房地产公司,故其违约在先。但魏涛在《储藏室认购协议》中填写的手机号为有效联系方式,鼎盛房地产公司在未穷尽联系手段的情况下,以解除预订协议为由不与魏涛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在后。双方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责任,综合魏涛已交购房款与约定购房款总价的比例、涉案房屋增值额以及双方违约等情况,按照涉案房屋增值额243325元的40%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签订预购协议的方式购买房屋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该些预购协议通常情况下是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必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在预购协议中通常会要求购买方预留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一旦该些信息发生变化,购房者一定要及时通知开发商,否则极有可能遭遇违约之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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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