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有法律效力吗?据报道,一员工休息时间推广公司产品,发朋友圈后领导为其点赞。后该员工被公司开除,主张领导朋友圈点赞应视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认定这是加班证据,判决公司赔偿员工1.8万元。
这一事件有两大争议焦点。争议点一,涉事公司以员工未达成当年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而且表示无需支付赔偿金。争议点二,该员工认为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门店服务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决支付赔偿金。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普法意义,即不合法的企业“家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者也要谨记。
更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围绕加班的博弈。员工认为,自己加班的朋友圈被领导点赞,应认定为加班。而公司不认可员工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故不属于加班。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员工是否加班看事实,事实是员工加班了。
因为公司领导在朋友圈对员工加班行为进行点赞,这是证明加班的最好证据,既说明员工确实在加班,也说明员工加班被领导看在眼里并加以肯定。这种事实加班,涉事公司岂能否认?所以,法院审理认定“加班的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是加班证据,这不仅有事实依据,也有相应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当事人需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而在本案例中,员工提交的加班微信截图与加班时间明细表相互印证,符合前述规定,理应被认定为加班证据。
可以说,无论是员工以“领导点赞”来主张认定加班,还是法院最终认定为加班,都没有任何问题。这起事件中,公司领导当初点赞的目的,显然不是给员工留加班证据,而是在肯定和鼓励员工加班。但没有想到这种点赞加班却成为员工维权的证据。这种“点赞”成证据更有普法价值。
众所周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员工加班的时间、形式、内容等都发生了重要变化。过去,员工只要在单位加班,或者有证据表明在家里加班,才算是加班。如今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随时安排工作,员工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做推广等工作,这类新型加班正越来越多。
但有的用人单位仍然沿用传统的加班管理思维,没有将新型加班视为加班,这无疑忽视了加班事实,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员工维权意识也要更新,比如保存朋友圈、微信群的加班痕迹,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这既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也能倒逼用人单位更新规范加班管理。
用人单位也要从相关案件的法院判决看到,从相关司法规定到人民法院,都支持劳动者对“微信加班”的维权主张。而广大劳动者“微信加班”时,要懂得保留这种加班证据,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