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纪检组的八大调查方法,让苍蝇老虎无处遁形

京坤拆迁律师 2025-03-12 10:32:05

中央纪委明确指示,纪律检查调查小组有权遵循既定程序,采取八项措施来搜集证据,相关组织和个人需真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拒绝或妨碍。

依据《监察法》及其相关条款,纪律检查调查小组在证据收集阶段,可依法实施下列八项行动:

约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实施警示性谈话,旨在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审问:对违纪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核实线索和证据,整个审问过程需录音录像记录。

询问证人:向了解情况的证人收集证言,证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证据。

查询信息:获取嫌疑人的通讯记录、银行账户、证券交易等资料,作为证据来源。

资产冻结:为防止嫌疑人转移资产,可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进行冻结。

调取资料:要求相关单位提交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以供查阅和复制。

查封与扣押:对涉案地点、物品、文件实施查封或扣押,确保证据完好无损。

现场勘查与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及物品进行勘查检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协助。

根据《监察法》及相关规定,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纪律检查调查小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拒绝配合或阻挠调查的行为,将受到以下严厉处理:

法律追责: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妨碍公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律处罚:公职人员拒绝配合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公职。

证据推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可能被视为默认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案件判断。

中纪委规定,任何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均为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被调查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记录、鉴定结论及勘查检查笔录。证据需经核实无误,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所有掌握案件相关证据的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党内还是党外,党员或非党员,均应如实提供。若保管有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必须如实提交,不得隐瞒、篡改或销毁,否则将承担纪律和法律后果。同样,了解案件情况的个人应如实作证,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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