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杂志社发表声明:有人冒充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研究院院长助理的名义谋取非法利益,其人叫王家伟;杂志社和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研究院没有王家伟其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院长助理级别为“副处级”,今日法律问答设问,“冒充副处级专家是否构成犯罪?”对本问的解答,还需从级别与国家工作人员对应关系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招摇撞骗罪
一、“副处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体制内的“老人”对处级并不陌生,乡镇为正科级,县团为处级,如,在非较大的市,处级已是相当高的级别。随着体制改革,体制内的“新人”对处级也不陌生,如,不少街道办事处的副职领导的级别为副处级。据此,不少体制内的人可能认为行政级别仅与国家机关存在联系。
从企业、事业的单位的级别设置观察,单位因所有制不同,行政级别称谓有别,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相同,而民营企业一般没有对应的称谓。由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立由其“章程”规定,多数人不能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联系起来,如,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研究院院长助理的行政级别为副处级。
有人可能要问,哪个法律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系起来了呢?《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在法理学上,解释和推理的含义实质相同,不同的是,不少学者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解释,或者推理“融合一体”归纳。据此,不少人对《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如,按历史解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存在联系。
从逻辑上分析,历史解释毕竟与类比推理相同,按此解释《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服众”。当然解释,或者推理便是大陆法系的解释方法,其解释规则为:“如果较强的规范有效,那么较弱的规范就必然更加有效”。据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有未调入机关工作的人员有行政级别。
“副处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有人可能要问,还有什么法律,或者司法实践“印证”上述解释,或者推理。答案是:《刑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可能略有偏差。
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1979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统一”规定,如,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使用了“国家”一词,在司法实践中,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具体罪名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集体企业人员侵占案件以依法论处。
1997年《刑法》以“二分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分类,即,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实质上分析,1979年、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并没有本质区别,但“二分法”可以被社会资本利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后,工作人员的性质如何认定。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多数司法实践不可能“细分”高级管理人员由哪个出资方委派,更不能区别一般管理人员由哪个出资方聘请。据此,多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被改制为股份制,从而规避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适用;集体企业几乎被悉数改制为民营,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较真”细分,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冒充副处级专家是否构成招摇撞骗《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因本罪规定被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数司法人员通常不能利用体系解释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即:司法人员单纯以文义解释其范围。据此,在我国,行为人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
多数人可能认为体系解释“深奥”,体系解释实践上是推理方法,即,在相同被解释对象中加一个解释,或者推理“链条”。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的推理步骤如下:
第一,确定大前提:《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
第二,确定小前提:小前提是事实,即:行为人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了招摇撞骗。
第三,加推理“链条”:“体系”的规定,即: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将小前提的事实比较大前提中的法定刑,得出的结论是否合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档法定刑规定了四个刑种,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冒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构成本罪。
冒充副处级专家是否构成招摇撞骗
冒充副处级专家是否构成招摇撞骗还需进一步分析,即由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研究院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第一,单纯国家投资,冒充副处级专家构成招摇撞骗;第二,社会资本参与,副处级专家由社会资本委派,冒充副处级专家不构成招摇撞骗,反之则构成;第三,单纯民营研究所,且不接受国家补贴,冒充副处级专家不构成招摇撞骗。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