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为自己是受害人去报案了,能否算自己自首呢?

默说生活 2024-11-24 13:22:38

不需要请君入瓮,你自己就自投罗网,相信接着就是如实供述,完美演绎的自首情节,如果仅仅就一个“误”字,就耽误了自首认定,完全是画蛇添足的骚操作。

假使换成另外一个标题,这个问题可能会更火。“卖淫女因嫖资纠纷一怒报警,和嫖客双双被处罚”,请问卖淫女是否构成自首?当然这是个治安处罚的问题,对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一般都会依法从轻或者处罚的,具体幅度要视具体情节而定。

根据刑法规定,算不算自首,考虑的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否属于自动投案,二是否属于如实供述,两者皆在,才构成一般自首。否则就是存地失人,人地皆失。缺乏任何一要件,均无法认定自首。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普遍的刑法理念下,误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去报案,算主动投案吗?认定主动投案后,再说如实供述的事情,才能阐明自首的确认。

法律现有规定:一是98年自首和立功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二是2010年自首和立功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首的自动投案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写明误以为自己是受害人报案的情形,但是规定了相类似的情形。

比如解释规定了其中应当认定自动投案的七种情形,包括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等。都是自动投案。

例如两杯奶茶的故事。小伙子因为犯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局门口突然想喝奶茶,于是乎点了两杯奶茶,并且备注:能否快一些,因为喝完秋天的最后两杯奶茶,我就要投案自首了。快递小哥看到后,以最快的速度送去两杯大杯奶茶,真正的大杯,不是罗老师打脸的大杯。收到奶茶,小伙儿一气喝完,随即扬手扔出奶瓶,大喝一声,十八年后还是一条汉好!义无反顾走进局里。

颇有些慷慨歌燕市的感觉!假如,奶茶未送至,公安局怀疑他鬼鬼祟祟将其抓获,算不算投案呢,当然算。

因为自首立功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体现犯罪人悔过之意;另一方面基于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判的政策理由。所以,2010年的意见进行了深入具体细致的解读,规定更多的自动投案的情形。

如(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依据上述具体规定,题主之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当然算自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就是投案自首。

反对人也许会有疑问,误以为是否就可以否定自动性呢?不可以。

首先,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愧对于党和人民、忏悔不已当然最好,但是穷困交迫、衣食无着也可以,这些不应该影响自首的构成。即使你自己以为没有犯罪,幻想着自己是受害人,想通过法律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比如防卫过当的杀伤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主动说明相关情况,难道不能认定自首吗?

又比如常见的小姐卖淫,因为嫖资未付和嫖客发生纠纷,想依法解决,拨打110投诉,到公安机关陈述冤情的,自己服务到位、价格公平合理,为何嫖客穿上裤子就不认账!

其次,即使否定自动投案的字面解释,即非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投案,司法解释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后一点。解释、意见等明确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不包括“误以为”的主观情形。

如解释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如法研【2013】10号最高院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原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归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说了这么多,小伙伴们,知道自动投案的本质了吧,只要是将自己置于或者最终置于司法机关合法控制下,可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即可,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当然很不错,但是动机目的不纯洁的,只要并非法定排除的情形,一般都应当认为是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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